近年来,崇安区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宗旨,高度重视涉民拆迁案件,确立了“依法拆迁、以情拆迁、文明拆迁”的审判指导方针,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始终,克服重重困难和压力,2003年至今年3月,该院民一庭稳妥审结数百件拆迁案件,取得了高效业绩。
  该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庭审前抓紧调解。该庭为了使此类案件快速审理,在书记员送达应诉等诉讼文书时即要求承办法官一起参与,及时与拆迁户接触,倾听拆迁户要求和呼声,缓解当事人激化情绪,使其正确对待并配合诉讼。针对共有产当事人多,外地产权人联系难,一些当事人得知案件起诉后经常铁将军把门避而不见等情况,法官们想方设法摸清房屋产权人情况和当事人在家时间,利用清晨、晚上和节假日不厌其烦上门寻找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面对多数被拆迁户的横眉怒眼,出言不逊,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甚至纠集地区群众围攻法官阻扰送达等情况,承办法官不计个人得失,文明办案,热情而耐心地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不管在烈日下还是冷风中,往往一站就是几小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的感化下,一些拆迁户对诉讼表示了理解与配合,有的主动提供外地权利人的地址,有的主动要求开发公司上门评估,有的则在庭审前自行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并自觉搬迁,加快了拆迁进度。对因法院做大量工作后双方自行协商后,开发公司要求撤诉的案件,从有利于老百姓心态平衡出发,法院给予准许。
  二、审理中反复调解。诉讼至法院的被拆迁户大多居住面积小、人口多、购房能力差,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该庭围绕被拆迁户因拆迁带来的一些困苦及购房的具体情况开展调解。一是善待百姓,关注弱势群体。对特困户及矛盾激烈的一些情况较为紧急的案件,承办人及时汇报,院庭长亲自参与调解,做好接待来访、组织协调、处理激化事件等工作。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内但无产权或共有产中自己所占产权面积小又无其他住房且家庭成员较多的当事人,在其他产权人不愿作让步,又因下岗等原因而致购房能力差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根据现有政策对产权人补偿,必将导致这些人住房难,造成社会隐患。对此,院庭领导及承办人对此类案件反复做开发公司的工作,让其在政策基础上结合市场购房价作出让步,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最基本的住房困难,让居者有其屋。二是有情操作,人性化审理。有些案件在开庭过程中,被拆迁人因对拆迁不满经常采取拒不到庭,到庭后哄闹法庭、抽烟、擅自退庭等过激或不理智的行为妨碍诉讼,若给予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或缺席宣判必将使拆迁双方矛盾加剧,社会效果不好。遇此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进行严肃法制教育,使其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加强调解力度,促使双方相互理解,心平气和协商补偿方案。对一些依规定无法解决被拆迁人实际住房困难的案件,开发公司经协商拿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后,被拆迁方仍不同意的,采纳该合理方案判决。三是对一些漫天要价的,甚至不满足其要求便上访闹事的当事人区别对待,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相结合,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特点和家庭具体情况,采用上门调解、分头调解等方式开展工作,当调解方案已经较为合理,接近甚至超出市场购房价时,其仍坚持己见的,及时依法宣判。有时一个案件为了平息矛盾、拉近双方差距、解决被拆迁人实际困难,往往要调解数十次。人性化的审理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赢得了理解与信任,许多当事人对法院为其争取利益、解决困难所作努力表示感激。
  三、判决后继续调解。一些被拆迁人当其要求未获满足时便情绪激化,宣判后不肯离开法院,在法庭静坐、绝食等。承办法官并非一判了之,仍不厌其烦地向被拆迁人解释政策法规,做开发公司工作,为双方自行和解创造氛围。一些“钉子户”在审理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纷纷要求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在开发公司将要申请执行的案件,承办人也尽可能做说服工作,只要双方愿意,并有利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该庭法官仍热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四、执行中配合调解。为使案件判决后在执行环节上调解有一定的基础和依据,让执行法官了解案情,该庭改变以往判决书的习惯写法,将调解过程及较有利于拆迁户的调解方案写入判决书中。同时,要求承办法官在案件进入执行后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这样操作主要让被拆迁人认识到法院确实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公司也是考虑其具体困难,愿意作让步、进行调解的,不仅缓解了相当部分被拆迁户与法院的对立情绪而且防止了与开发公司的冲突。
  耐心的工作,有力的措施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稳妥高效,为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