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开展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咨询活动(图文)
发布时间:2004-05-17 浏览次数:2340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决定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的理想的法律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及落实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促进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扬州中级法院依法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年来,中院赔偿委员会严肃执法,依法实施国家赔偿,促进了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扬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将以这次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贯彻落实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建设法治江苏,服务“两个率先”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