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法院刑一庭成功审结了一起被告人“零口供”故意伤害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5日,被告人帕尔哈提.乌步力与艾尔肯.托合尼牙孜因琐事同在宁的同乡海米提、艾合麦提.木力库万发生矛盾。当晚11时许,帕尔哈提.乌步力持刀在本市下关区惠民里13号将海米提右膝捅伤。随后帕尔哈提.乌步力和艾尔肯.托合尼牙孜又窜至中山北路574号同乡依明.马木提的暂住地,两人将在附近吉普车内休息的艾合麦提.木力库万喊下车后,帕尔哈提.乌步力持刀朝艾合麦提.木力库万右侧腹股沟部猛捅一刀,致艾合麦提.木力库万静脉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3年8月25日,逃亡近一年半的被告人帕尔哈提.乌步力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
  鉴于该案中被告人帕尔哈提.乌步力语言不通,该院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专门聘请了维语翻译,并且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帕尔哈提.乌步力在归案后对其持刀捅人的犯罪事实一直未予供认的情况,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中认真审核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结论、刑事摄影照等证据,排除疑点,认为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004年4月30日以被告人帕尔哈提.乌步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