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分析涉及基层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案件增多及对策建议
作者:周清郁 朱益倪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次数:1928
近年来,亭湖法院受理的涉及基层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纠纷等案件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17件增长到2014年的52件,涉案标的从0.54亿元增长到2.67亿元。在审理中,发现基层政府融资平台存在五个方面的经营风险。
一是融资平台数量过多且融资债务数量过大,违约风险加大。经统计,整个盐城大市区两级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多达20余家,但融资平台负债比过高,金融机构基于信贷安全,已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的催收力度,各融资平台面临到期融资债务偿付违约风险。
二是经营主业过度依赖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行业风险过高。除交通投资公司、农业水利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融资平台外,国投、城投等融资平台均肩负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园区建设等职能,以房地产开发及基础设施投资为经营主,受基础设施行业融资利息过高、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面临较大行业风险。
三是融资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责任风险较大。大多数融资平台未建立起健全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未能与财政局(国资办)实现机构、人员脱钩,企业管理呈现泛行政化倾向,企业空洞化现象较突出。
四是融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经营风险较大。部分融资平台未按要求,为法规合约、财务审计等关键岗位配备具专业人才,致使合约审查、财务审核等企业风险内控岗位流于形式,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五是经营目的错位且存在违法经营现象,群体性纠纷风险较高。部分融资平台为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任务,违反法律规定,为招商引资项目拆借资金或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部分融资平台以高利润回报为诱饵引诱施工人先行全额垫资施工,长期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经常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含义,划清融资平台与公司的界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非法律概念,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都是以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出现的,但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融资平台并不具有公司的实质性特征。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应当具有营利性的本质特征,并以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独立组织作为三大支柱。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能是政府融资和承建政府投资项目,多以公益项目为主,而不具有营利性;政府通常以土地、股权作价出资设立融资平台,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很难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在财产和责任上的独立;在成立后,政府并不为融资平台设立独立的组织,而是由政府官员兼任其中的必要岗位,在组织上也没有独立性可言。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即使具有公司的形式,也并不具备公司的实质,政府融资平台不应采取公司形式。应然视角下,政府融资平台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机关法人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应由设立融资平台的相应政府机构来承担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建立一级政府一个融资平台的体系。为保证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准确判断融资平台与相应级别政府的关系,应当从立法上建立政府融资平台的注册登记制度,设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注册登记程序,由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行使注册登记管理职能。在财政部内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注册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归口管理,而且可以有效的杜绝各地方政府通过多设融资平台多头举债的问题,保证融资平台与相应政府关系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债务监督。
三是定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建立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机制。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不清。融资平台自身成为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体,很难界定其功能角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应然角色是地方债务融资管理执行机构。在地方债务融资决策机构作出融资决策时,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执行融资决策,具体职能包括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融资方案,开展地方债务的总量控制和结构控制,登记债务资料并建立风险档案,确定政府责任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至于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由主管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包括项目的收集整理和评价,预测项目资金需求,设计取得方式,发债业务申请以及举债后的跟踪管理等。以形成一个融资决策、融资执行和项目管理相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体系。
四是加强融资平台贷款跟踪管理,及时掌控资金运用。贷款发放以后,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全面搜集融资平台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其及时将质押物产生的收入转入特定账户。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协商,尽早采取措施收回贷款,防范可能的风险。但是,在防范并应对地方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矫枉过正,使地方投融资平台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潜在风险的显性化。如果我们采取过于严格甚至一刀切的措施,截断平台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或割断企业与政府的补贴与被补贴关系企业的现金流和融资渠道就可能被截断,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潜在债务风险会立刻暴露,一些不存在债务风险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而产生风险。这不仅不利于风险防范,而且还会提前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责任制度,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都应当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因此,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已经超出债务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强偿债力度,控制新的政府性举债行为,使政府债务的规模尽快回到债务风险控制标准以内。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否则一个软的预算约束加上一个宽松的信贷投放环境,必然会鼓励一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率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