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江苏省盱眙法院依法对于忠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于忠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其他1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6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从20095月份开始,被告人于忠为达到在盱眙县盱城镇等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的目的,陆续纠集徐某某、钱某某、于某某、户某某、殷某某、朱某某、麻某某、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徒某某、李某某等人,形成自称为“于氏集团”的犯罪组织。于忠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作用;徐某某等人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赌博、贩卖毒品、为赌博人员站岗放哨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入数万元,用于该组织的租车、油费、集中吃住、充手机话费等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

 

另查明,被告人于忠还于2006年春,伙同他人以殴打、辱骂、控制自由等暴力手段,强迫胡某某、宋某、马某等人在古桑乡清水坝“金水湾”浴室、兴化市“星海池”浴室等地进行卖淫。

 

200911月份,公安机关抓获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头目于忠和其他成员,捣毁了该犯罪组织。

 

法院认为,于忠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是盱眙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涉黑”案件,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