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司法价值观的时代意蕴-“陈燕萍工作法”的启示
作者:公丕祥 发布时间:2010-08-12 浏览次数:1513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本质。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乃公器,民为邦本”。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系统中,“为民”是核心。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依,就是为了使司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民司法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牢固树立为民司法价值观,有着重要的理论、现实和历史依据。
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性是为民司法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法院名称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我国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更加郑重地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的人民性。它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为民司法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其次,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为民司法价值观的现实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既要坚持职业化改革的方向,也要努力为司法的大众化留下足够的空间,使法官既有专业技能,又有群众感情;使司法工作既能为群众办事,又能让群众参与;使群众感到法官既有较强的司法能力,又十分可亲可敬,从而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再次,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为民司法价值观的历史基础。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丰富内容,最终汇集在为民司法这一点上。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化解工农运动内部的争端与纠纷,我们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中国普通民众的最基层,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意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司法审判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同志评价:“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这种依靠群众、方便群众的做法,为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有必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努力开掘为民司法的宝贵遗产。
牢固树立为民司法价值观,并将其真正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法官陈燕萍,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战线涌现出来的为民司法的杰出代表。她扎根基层人民法庭十多年,情系百姓,无私奉献,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共审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审判实践中,陈燕萍同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为民司法价值观的要求。我们要加强“陈燕萍工作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深刻分析新时期为民司法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实现途径,从而更好地践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更好地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一、坚持为民司法价值观,就必须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
陈燕萍同志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运用“温情接待、耐心倾听、换位思考”的方法,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在情感上与当事人心贴心,消除当事人的畏惧心理,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她的这一工作方法启示我们: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在我国国情条件下,诉讼对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乡土社会的基层群众而言,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无形的压力,时常难以理性地面对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作风简单、生硬、粗暴,则当事人难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产生与法官的对立情绪,也必将影响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在诉讼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引导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表达诉求,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须坚决克服各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衙门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要为当事人诉讼营造亲和的氛围,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迎接当事人,以和善的微笑、贴心的话语走近当事人,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让当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绪,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重新回归理性,同时通过耐心倾听发现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寻找化解矛盾的切入点。要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同时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以求达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沟通,促进纠纷的有效化解。
二、坚持为民司法价值观,就必须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
陈燕萍同志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指导举证、深入调查、严格审核”的方法,合理行使释明权,努力探求案件事实真相,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这一工作方法启示我们:法官不能单纯地“坐堂问案”,而是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行使司法职权,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对于改变过去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平衡。具体到司法领域,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司法发展的差异性仍然比较明显。相当部分地区的群众经济能力有限、文化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一旦进行诉讼往往无法自行完成举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往往导致当事人丧失应得的权利,进而动摇当事人对司法的信心。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实质正义的优先性,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要坚持群众路线,注重调查走访,深入实际了解案件情况,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要加强诉讼指导,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特别是对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不能简单地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而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现有证据发现当事人可以提供但未提供的证据,提示当事人予以提供,进一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核,尽可能发现隐藏在证据背后的事实真相。特别是要细心观察当事人的面目神情、心理状态、言词陈述的前后变化,凭籍细腻的审视和查证,在形式证据中辨清案件事实。
三、坚持为民司法价值观,就必须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
陈燕萍同志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运用“译解法律、类案引证、引理入法、以理补法”等方法,将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情理风俗,努力使人民群众明确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晰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她的这一工作方法启示我们:司法的过程不是简单地对照法律条文得出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操作过程,而是在调处纠纷中融入法官智慧的复杂的创造过程。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目标,不仅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裁判,更要让人民群众明了法院的裁判理由,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真谛。近年来,有的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适用了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充分向群众进行辨法析理,没有充分考虑社情民意,裁判结果未能得到公众的认可,甚至个别案件的处理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损害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官要坚持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努力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明白,输得服气。要注重学习研究群众语言,做到语言“入乡随俗”,少讲群众晦涩难懂的话,少说群众厌烦的空洞道理,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学会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学会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分止争的智慧,学会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要积极运用鲜活的案例,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增强司法审判过程中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要重视情理风俗的司法运用,把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等合理因素,有机地引入到司法审判之中,促进涉诉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四、坚持为民司法价值观,就必须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陈燕萍同志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坚持运用“真情调解、调判结合、合力化解”的方法,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理情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她的这一工作方法启示我们: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裁判纠纷,更重要的是化解纠纷,只有努力使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程度达到最大化,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并通过审结一案,达到温暖一方民心、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一方和谐的目的。人民群众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获得一纸公正的判决,而是更关心自身权益是否有效实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一些看似“鸡毛蒜皮”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使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须尽量采用让人民群众信服的方法而不是让人民群众屈服的方式审理案件,努力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做到信赖和服从。要充分认识社会关系除了有法律加以规范外,还有道德、情理予以维系,从而在案件审理中,善于根据案件情况和背景的不同、当事人身份和性格的差异,有所侧重地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努力寻找当事人之间久违的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充分认识调解与判决各自的优势,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从如何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何使案件的示范效应最大化、如何做到案结事了等等角度,分析案件是以调解结案为佳,还是以判决结案更好,从而选择最合适的结案方式。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有关群众的大力支持,充分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合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要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合理适度地做法外之事,行利民之举,彰显人民法院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敬佩。
去年8月,王胜俊院长视察江苏法院时,听到“案子到陈法官手里,我们放心,心里踏实”的群众话语,感慨地说:“还要什么豪言壮语,这是老百姓最实质性的最中肯的评价。”这充分说明“陈燕萍工作法”的时代价值,就在于对中国司法国情条件的科学把握,就在于对为民司法价值观的生动诠释。人民法官应当以陈燕萍同志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争当百姓信服的平民法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奋力开创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