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落实参与大调解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04-05-27 浏览次数:2327
日前,镇江中院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推动诉讼调解有效衔接、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提高参与大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坚持把参与大调解作为创建“平安镇江”、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暨“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省、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澄清模糊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的形成,将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坚持从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司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进一步消除影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主客观制约因素,重视发挥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优势,提高审判工作的综合效果。
二、坚持把诉讼调解作为参与大调解的有效载体,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
一是扩大必须调解的范围。规定对婚姻家庭、继承等人身权纠纷案件、邻里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纠纷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对其他有调解基础、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把案件调解率作为全市法院的基础考核指标,作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依据。二是讲究调解艺术。准确灵活运用“调解六法”。其一,证据展示法。对于证据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证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责任,促成调解。其二,判前评断法。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及时对庭审证据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说理,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过错和责任,使其主动接受调解。其三,借力调解法。充分发挥代理人、当事人亲朋好友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调解工作。其四,批评教育法。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及拒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转变态度,争取对方当事人谅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五,冷热处理法。对于矛盾易激化的纠纷案件,给当事人一定反思时间,并尽力通过有关单位和组织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化解双方的恩怨。其六,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邀请专家旁听庭审或作为人民陪审员,帮助调解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三是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技能。通过召开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举办民庭、法庭人员培训班等,把调解作为重要内容,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提高审判人员调解技能。试行对达成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依法优先予以诉讼费减免。通过加强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宣传,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中介绍调解的好处等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倡导接受和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氛围。
三、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依托法庭指导组织机构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参与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由基层法院民庭、刑庭及人民法庭的业务骨干担任各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责任制。人民调解指导员与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通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定期邀请其旁听案件审理,聘请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简易案件等,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通报一个地区或阶段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超前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及时了解基层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推行指定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矛盾易激化案件制度。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矛盾易激化的,指定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四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做好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提高参与大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坚持把参与大调解作为创建“平安镇江”、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暨“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省、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澄清模糊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的形成,将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坚持从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司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进一步消除影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主客观制约因素,重视发挥调解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优势,提高审判工作的综合效果。
二、坚持把诉讼调解作为参与大调解的有效载体,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
一是扩大必须调解的范围。规定对婚姻家庭、继承等人身权纠纷案件、邻里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纠纷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对其他有调解基础、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把案件调解率作为全市法院的基础考核指标,作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依据。二是讲究调解艺术。准确灵活运用“调解六法”。其一,证据展示法。对于证据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证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责任,促成调解。其二,判前评断法。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及时对庭审证据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说理,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过错和责任,使其主动接受调解。其三,借力调解法。充分发挥代理人、当事人亲朋好友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调解工作。其四,批评教育法。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及拒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转变态度,争取对方当事人谅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五,冷热处理法。对于矛盾易激化的纠纷案件,给当事人一定反思时间,并尽力通过有关单位和组织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化解双方的恩怨。其六,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邀请专家旁听庭审或作为人民陪审员,帮助调解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三是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技能。通过召开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举办民庭、法庭人员培训班等,把调解作为重要内容,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提高审判人员调解技能。试行对达成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依法优先予以诉讼费减免。通过加强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宣传,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中介绍调解的好处等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倡导接受和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氛围。
三、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依托法庭指导组织机构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参与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由基层法院民庭、刑庭及人民法庭的业务骨干担任各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责任制。人民调解指导员与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通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定期邀请其旁听案件审理,聘请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简易案件等,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通报一个地区或阶段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超前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及时了解基层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推行指定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矛盾易激化案件制度。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矛盾易激化的,指定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四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做好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