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制定十项清欠措施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4-05-27 浏览次数:2241
南京中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清欠工作中的司法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加强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的意见》,推出十项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领导亲自过问涉及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随时掌握了解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拖欠时间长、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案件,选调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由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对人数众多、有矛盾激化倾向的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审理期间的社会稳定。二是加大受理力度。建立专人专项办理的“绿色通道”,设立由专人接待办理的特别窗口,适当放宽涉及清欠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立案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加大调解力度。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自觉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立案过程中,对有可能调解或矛盾激化的案件,可以随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调解后有履行条件的,及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以调带执,彻底解决纠纷。四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快审、快调、快判的机制,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程序也按照简易化审理的改革要求审理。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以群众的理解能力为标准,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缩短此类案件的办案周期。五是就地审理案件。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或当事人住所偏远、交通不便的案件,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理或调解,就地办案,在化解纠纷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不断提高广大民工的维权意识。六是强化执行保障。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力度,对承包方或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有履行能力的发包方或用人单位,可以先予执行全部或部分拖欠的工程款或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即考虑执行问题,为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提供条件,做到审执兼顾。七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及时沟通相关审判信息,基层法院对受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适时上报有关信息,市法院相关业务庭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出台相关案件实体处理的指导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项研讨和检查,上下协力,高效、高质地审理好相关案件,切实配合党委、政府做好三年清欠工作。八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动向其提供司法救助措施,依法缓、减、免其诉讼费用,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无偿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等帮助。九是发挥司法建议功能。为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审理中发现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转包、肢解分包工程、垫资施工及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故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不缴纳保险费用的,依法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十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研究新问题,探讨新思路,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领导亲自过问涉及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随时掌握了解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拖欠时间长、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案件,选调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由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对人数众多、有矛盾激化倾向的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审理期间的社会稳定。二是加大受理力度。建立专人专项办理的“绿色通道”,设立由专人接待办理的特别窗口,适当放宽涉及清欠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立案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加大调解力度。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自觉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立案过程中,对有可能调解或矛盾激化的案件,可以随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调解后有履行条件的,及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以调带执,彻底解决纠纷。四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快审、快调、快判的机制,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程序也按照简易化审理的改革要求审理。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以群众的理解能力为标准,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缩短此类案件的办案周期。五是就地审理案件。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或当事人住所偏远、交通不便的案件,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理或调解,就地办案,在化解纠纷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不断提高广大民工的维权意识。六是强化执行保障。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力度,对承包方或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有履行能力的发包方或用人单位,可以先予执行全部或部分拖欠的工程款或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即考虑执行问题,为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提供条件,做到审执兼顾。七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及时沟通相关审判信息,基层法院对受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适时上报有关信息,市法院相关业务庭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出台相关案件实体处理的指导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项研讨和检查,上下协力,高效、高质地审理好相关案件,切实配合党委、政府做好三年清欠工作。八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动向其提供司法救助措施,依法缓、减、免其诉讼费用,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无偿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等帮助。九是发挥司法建议功能。为促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审理中发现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转包、肢解分包工程、垫资施工及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故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不缴纳保险费用的,依法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十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研究新问题,探讨新思路,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