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修复”的生动实践
作者:朱 ?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1329
“徐州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严格执法、人性执法的司法举措值得全省法院借鉴、学习、推广!”
加大调解力度,消弭当事人矛盾冲突
延伸审判职能,着力修复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经济社会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徐州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亮点。2008年以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实践力度,有效修复因犯罪行为损坏的社会关系,长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修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秩序暂时性失衡,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目标追求。”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说。
徐州市两级法院针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充分调查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及心理状态等背景资料,为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随后,从“情、理、法”着手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教育,让其从思想上确立因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的明确认识,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同时,耐心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讲法律规定,缓解对立情绪,摒弃不合理要求,最终使赔偿及时到位。2008年以来,市中院共促成43件一审重大案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累计到位1000余万元。
开展社区矫正,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
以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完成心灵修复,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行刑目标,“社区矫正”这一开放的刑罚执行方式,成为徐州市两级法院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人文内涵的生动实践。徐州法院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感情问题引起的犯罪,分析犯罪情节,考量认罪悔罪表现,做好判前考察,确保量刑适当。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协同司法机关、街道组织调查了解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管制、缓刑的条件,以备“矫正”之需。
2008年以来,徐州市两级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罚人数中,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人员占到40.8%。此外,通过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汇报、定期不定期回访,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通过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集中学习、劳动教育、心理咨询、帮教服务,不断创新探索矫正方法。伴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两级法院整合多方社会资源,携手多元社会力量,积极与司法局、街道、志愿者组织进行对接,一个职能全面的社区矫正网络由此日臻完善。
强化涉少审判,实施前科消灭
“涉少审判”是徐州市两级法院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实践领域。徐州法院认识到,相比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以及思维阅历特点,思想尚不成熟,犯罪后可改造性、精神人格可重塑性更强。1988年,云龙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刑庭设立专门的少年案件合议庭,现如今,包括中院在内的全市12家法院已全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综合少年庭。由最初的教育、感化到现在的社区矫正、综合维权,徐州法院未成年犯心灵修复之路走过硕果累累的20年。其中,“帮教基地”等修复模式、矫正方法有特点、有规模,广受社会好评。
2006年5月,鼓楼区人民法院与徐州市“音乐人”吉他学校联合建立“音乐人帮教基地”,以触法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以休息、节假日为教学时间,用音乐唤起少年犯对生活的希望和憧憬;2008年以来,铜山县人民法院利用辖区内高等院校多的资源优势,建立多个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义务帮教服务基地”,大学生志愿者与判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的义务帮教。为让主观恶意小、具有积极人生愿望的未成年犯彻底卸去“千古恨”枷锁,为他们的“再社会化”提供更为宽松的社会和心灵空间,今年6月1日,鼓楼法院在与辖区台资企业共建的“更生人”再就业帮扶基地揭牌仪式上,公布与区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妇联等11个部门的联合发文,有条件地“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鼓楼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颁布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据此《意见》,8月下旬,江苏省将诞生首批获得“犯罪前科消灭”的新人。
编后: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由传统的以注重实施自由限制的报复性刑事司法理念向注重修补物质和精神损失,并且追求关系和解与社区安全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陆续引入这一理念,并开展了“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和平司法”的理念实践。
徐州法院着力于刑事和解,探寻犯罪方与被害方沟通渠道的建立,以犯罪人责任的主动承当,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经济社会关系,进而实现区域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这个着力点,看得准,抓得实。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民意采集,徐州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司法举措宽缓而人文。“人文关怀”、“心灵修复”,徐州的实践,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