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妥善执结一起52户农民状告区国土局行政不作为集团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4-05-31 浏览次数:2467
近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的支持、协调下,淮阴区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一起52户农民状告区国土局行政不作为集团诉讼案。 1984年,淮阴区老张集乡工商联合公司与张集村二组签订了用地协议,无偿征用该组17.5亩土地,协议约定,不得私自出租、转让土地,该协议经村委会和老张集乡政府盖章同意,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乡工商联合公司分别于1985年、1986年以乡农机站名义在上述土地上建筑了6处房屋。这些房屋中已有4处分别于1989年、1994年转让他人,实际占地面积864.40平方米,并由区国土局补办了征地手续。1995年12月至1996年3月,乡农机站又将补办手续后的16间房屋予以出售。1996年6月,经群众举报,区国土局对乡农机站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没收非法所得19379元,其余大部分土地被乡政府批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和临时用地。之后,张集村二组部分村民一直要求国土局对老张集乡工商联合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因区国土局没有处理,张集村二组52户农民遂以国土局不作为由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淮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集工商业联合公司于1984年与张集村二组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其后仅864.40平方米补办了征地手续,其余土地一直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虽被乡政府批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和临时用地,但张集村二组群众利益应得到保护。区国土局在接到群众书面报告后理应及时查处。据此,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对老张集乡工商业联合公司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区国土局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国土局没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集村二组52户农民遂于2002年6月6日依法向淮阴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区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区国土局在2002年7月10日前履行法定职责。区国土局对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法与理的冲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老张集乡工商联合公司未及时补办用地手续,故该宗土地仍归张集村二组集体所有。对老张集乡工商联合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老张集村二组土地建房的行为,应对该宗土地上的29户民宅、张集乡工办室及张集供销社7户职工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退还土地的处罚。如这样做,也将产生36户村民居无定所的负面效果。对此,区国土局先后市、省土地管理及国土资源部请示,国土资源部答复的倾向性意见是“由乡政府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手续,并对该村民小组进行一定补偿后,土地变更为乡集体所有”。但老张集乡政府不愿意出钱对村民补偿,导致该意见无法操作。因国土局迟迟未作处理,引起张集村二组部分群众到市委上访。该案的执行引起了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法院将此案及时向区委汇报,区委书记夏心?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委派区委副书记葛莱专门牵头协调处理此事。2004年4月2日葛书记带领区委办、法院、信访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老张集乡人民政府,专门为此案的执行召开协调会,由老张集乡三套班子及乡党委办、土管部门、张集村委会和张集村二组党小组长及部分群众参加。在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状况的前提下,最后形成三点统一意见:1、对已建好房屋的40户不再追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2、对仍未盖好房屋的0.5亩土地,按现行地价每亩三万元补办用地手续后,拿出拍卖,扣除手续费后余款按84年人口分给二组群众。3、对17亩土地补办手续后,按每亩900元计算,补偿款仍按上述标准分配。为此,老张集乡政府根据协调意见挨门挨户征求意见,得到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支持和响应。老张集乡政府据此对二组81户农民进行了补偿并发放到位。至此,一起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在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得以执结,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文章出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夏海军、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