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倪××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其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贤山来你单位收集、调查以下证据……”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向如东县房管局发出了上述委托调查令。

  南通中院2007年初出台《南通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在全市法院试行调查令制度,规定当事人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南通中院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已经发出981份委托调查令,有效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