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实施科学指导
发布时间:2004-05-31 浏览次数:2297
近年来,大丰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注重效果统一的原则,针对审判方式改革还权合议庭后,量刑中存在部分不平衡的现象,通过制定类案量刑指导意见的办法,指导审判人员衡罪量刑,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司法活动,有效地防止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利的滥用。
该院在改革刑事审判方式过程中,既放权于合议庭,又加强对合议庭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法律条文、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近三年以来各类案件量刑情况、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完善了“交通肇事”、“赌博”、“故意伤害”等常见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缓刑、罚金刑的适用指导意见。在意见中根据案件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确定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量刑处罚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各种情形,由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时予以参改。从而使审判人员在裁量具体刑罚时有据可依,避免了盲目性。
该院通过二年多时间的实际操作,有效地解决了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现象,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80%,被告人服判率明显提高,上诉率仅占6%,未出现因量刑畸重而被改判的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在改革刑事审判方式过程中,既放权于合议庭,又加强对合议庭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法律条文、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近三年以来各类案件量刑情况、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完善了“交通肇事”、“赌博”、“故意伤害”等常见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缓刑、罚金刑的适用指导意见。在意见中根据案件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确定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量刑处罚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各种情形,由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时予以参改。从而使审判人员在裁量具体刑罚时有据可依,避免了盲目性。
该院通过二年多时间的实际操作,有效地解决了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现象,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80%,被告人服判率明显提高,上诉率仅占6%,未出现因量刑畸重而被改判的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