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中院为充分发扬法院调解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把矛盾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要求:五类案件即婚姻纠纷案件、收养纠纷案件、抚养、扶养、赡养、继承、析产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判决。对一些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提倡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可以“面对面”进行,也可以“背对背”进行,调解应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为促进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的对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共筑大调解的体系,《意见》指出:人民法庭与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定人、定期的联系制度,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互动互补。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委托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可暂不立案和交纳诉讼费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经一定程序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庭外调解员,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此外,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指导力度,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相衔接、互动互补,促进形成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大调解体系。
  为调动审判人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使调解工作切实得到加强,《意见》强调:应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作为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指标进行考评,对调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于在诉讼调解中协助人民法院工作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和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