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出售假发票案
作者:吴杏萍 许卫琴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1091
2010年1月至3月期间,江苏沐阳县人刘健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帮助他人将伪造的江苏省无锡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从无锡市送至宜兴,先后5次出售给他人,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586份,票面额计人民币203650元。
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安徽太和县人张春民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得假的江苏省无锡市服务业定额发票1990份,票面额计人民币248900元,后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苏南商厦门口,将发票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或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
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成本低、利润大,以致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宣传卡片在大街小巷穿梭,拦截推销。此类犯罪流动性大、随意性大,交易快、隐秘,这种违法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妨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国家的财税收入。如何遏制此类犯罪,目前看来,还是要提倡电脑票,像管理增值税发票一样,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并加大管理,同时加大财经管理力度,严格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预防。
法律链接:
《刑法》第209条规定,自然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