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主创新搭建法治保障平台
作者:许跃芝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次数:987
2011年,江苏省南通家纺市场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全球首家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内生需求的典范,这其中司法保护和助推作用功不可没。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南通经验”,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动漫设计、服务外包、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刺绣、紫砂、水晶等传统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177件,审结15746件,约占同期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10%。案件类型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外,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植物新品种、确认不侵权、滥用知识产权反赔、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基本覆盖了TRIPS协议涉及的所有领域。
取得如此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江苏省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而在这创新环境的背后,则是江苏法院系统公平公正保护和创新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
“法律有规定,但没有实践的,要勇于创设先例,大胆探寻保护空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成电路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支柱,作为集成电路产品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条件和国际贸易的关注焦点,决定了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一项全新的审判任务。
2009年,南京中院受理了江苏省第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原告矽威公司享有PT4115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产品市场前景非常乐观。被告南京某公司对原告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反向剖析,获取其具体电参数、元器件结构、尺寸和内部构造等数据,仿制形成了1360电路与版图,委托案外第三人生产管芯,并全部进行回购封装后,向市场销售。
该案属于全新类型案件。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的权利客体并不直观可视,微电子技术十分尖端先进,工艺流程复杂,技术内容、法律概念的理解难度相当大。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审理模式缺乏。自2001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10余年中,全国法院尚没有一例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先案例。
接案后,承办法院法官自学专业技术知识,多方请教,征询行业各方意见建议,并多次赴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制造企业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010年8月25日,该院知识产权庭研究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这是全国第一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决,弥补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保护的空白。该案为此入选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要敢于创设规则,努力界定保护空间”
当事人诉求日益多元化,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利用诉讼进行竞争。如何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遵守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是法院审判的新问题。
这是一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原告阿尔发公司利用回收二氧化碳废气,生产二氧化碳工业气体产品,设备投资大,经营成本较高。被告华扬石油公司有地下二氧化碳矿的开采权。被告华扬液碳公司利用采矿获得的天然二氧化碳进行提纯、加工、销售。被告华扬液碳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间,以205.12元-786.3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不同质量三个等级的二氧化碳,曾以低于243.61元的单位制造成本销售少量较低质量等级的二氧化碳。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事实,构成低价倾销,并索赔10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也较少遇见此类案件,在行政领域也极为罕见。
在认真研究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机理,并与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就行政认定低价倾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后,承办法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做了初步的尝试和探索。开创性地诠释了“低价倾销”行为构成的4个要件,即一要具有排挤目的,二是存在低价行为,三是造成了损害,四是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因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化。还特别明确,所谓的“低价”不仅应具有空间的普遍性,还应具有时间的持续性。
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的审判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为“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范本。对规范市场竞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有争议,要善于运用司法政策,正确开辟保护空间”
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其现状颇为微妙。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年代,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一度兴旺,从业企业曾达到数百家。
然而,由于认识偏差,导致法律界、企业界,乃至司法领域,对汉字字库著作权的认识存在争论和分歧。字库字体因得不到法律合理的保护,字库产业一度走向衰败,目前从业企业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计算机汉字字库是我国传统汉字文化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完美集合,美术类字体是汉字字库所独有的,能够充分展现汉字形式美的字库种类,是对我国传统汉字及书法艺术的发展创新,具有极大的美学价值和商业应用价值。能否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不仅仅是个案问题,更涉及人民法院对文化创新的态度。一个明显的对照是,作为汉字的发源地,我国仅有200多种计算机汉字字体,而日本竟开发了近3000种。
承办法官借鉴深厚的书法艺术背景,从书法、美术、艺术等中华传统文化发展的脉络,对字库作品原理和特征做出全面、系统的研究。并认为,字库里的汉字,往往倾注了字体设计师们大量的心血和灵感,具有极高的创意特点和艺术水准,凝集着高度的智力创造。
“以有利于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的高度,大胆保护创新。”法院的决定掷地有声。这些具有独创性的字库单字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汉仪公司“笑巴喜”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率先判决认定,他人擅自使用字库中的独创性字体的汉字,构成侵权。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欢欣鼓舞。
在北京举行的“中文字体产业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上,10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认为,该案的判决对计算机字库字体保护具有标杆意义。原告所属的中国印刷集团公司送来了“严谨求实味览汉字文明,公正司法襄助文化繁荣”的锦旗。他们高度评价:“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关心和扶持,大大提振了创意文化产业界的发展信心,大大增强了我们在江苏投资、发展、创新的信心。”
“法律规定虽明确,但认知程度低,要用判例做宣传,合理使用保护空间”
2010年,苏州市被确立为国家首批实施商标战略示范城市之一,品牌经济被推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在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小羚羊公司作为电动车生产的知名企业,其生产的“腾羚”牌电动车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捷安达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的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小羚羊公司允许,擅自在其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中使用“小羚羊”字样,在市场上已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影响了苏州小羚羊公司产品的销量,为此,苏州小羚羊公司向市中院提起涉案侵权之诉。
诉讼中,尽管被告捷安达公司以其在部分产品类别上拥有“小羚羊”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有力抗辩,但承办法官本着专业的精神,详细参阅了原被告双方品牌发展历史及现状,并结合商标分类的判别方法,最终从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了审理的思路和方向,认定捷安达公司的使用方式属于擅自使用小羚羊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小羚羊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捷安达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判决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