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统一部分毒品案件级别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04-06-10 浏览次数:2338
为统一和规范无锡地区有关毒品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武器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加强对禁毒专项审判工作的指导,保持刑罚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的威慑力,日前无锡中院下发通知就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这两类多发性毒品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统一规定。
毒品,不仅是其他刑事犯罪的诱发因素,也是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公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分别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对“毒品数量大”的案件管辖范围尚未作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因受案级别管辖不明而产生惩处不力的现象。针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就毒品案件管辖范围存在的这一“死角”,无锡中院对部分基层法院上年度审结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走访公安、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根据无锡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先就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毒品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统一规定。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70克,且被告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毒品数量达到70克以上的案件;或者50克以上不满70克,但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则由中级法院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非法持有上述毒品数量达到150克以上;或者数量接近150克,但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
对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案件级别管辖,无锡中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检察机关逐步作出相应规定。
毒品,不仅是其他刑事犯罪的诱发因素,也是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公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分别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对“毒品数量大”的案件管辖范围尚未作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因受案级别管辖不明而产生惩处不力的现象。针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就毒品案件管辖范围存在的这一“死角”,无锡中院对部分基层法院上年度审结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走访公安、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根据无锡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先就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毒品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统一规定。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70克,且被告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毒品数量达到70克以上的案件;或者50克以上不满70克,但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则由中级法院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非法持有上述毒品数量达到150克以上;或者数量接近150克,但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
对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案件级别管辖,无锡中院将结合审判实践,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检察机关逐步作出相应规定。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