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首例住房公积金诈骗案
发布时间:2004-06-11 浏览次数:2429
日前,南长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成泉、昌成扣诈骗住房公积金案,一审判处黄成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昌成扣有期徒四年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诈骗目标,频频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这一案件在省内是首例,在全国也属罕见。 黄成泉原系市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车间工人,其邻居昌成扣则下岗在家,两人生活清贫却又嗜赌成性。为了筹集赌资,两人动起来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歪念头。在2003年6月至11月短短5个月时间内,两人先后8次伙同他人以伪造的黄成泉同事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从焦化公司会计处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以此为凭从被害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提取现金达5万余元。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庭认为,被告人黄成泉、昌成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但犯罪分子居然把黑手伸向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作案手法让人瞠目结舌,也反映出公积金管理上的一些疏漏。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工购房或装修时可予支取。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才能出具提取凭证,其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是本单位职工,是否符合提款的条件,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等。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就在于该单位财务部门仅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而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及时更改公积金帐户初始密码,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公积金的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的管理工作,需要个人、单位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配合、共同管理。作为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公积金,在职工向财务部门申请前应预设部门审批制,严格把关。作为职工,也要加强对公积金知识的了解,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更改初始密码,让犯罪分子无隙可钻。 |
文章出处: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