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大领导调研考察法庭工作 对全市法院法庭建设提出四项要求
发布时间:2004-06-16 浏览次数:2109
为审议全市法院法庭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法庭规模化建设,近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一行调研了该市高邮、江都、广陵等法院的法庭基本建设工作,还赴苏北、苏中、苏南考察了宿迁市法院、泰州市法院和无锡市法院的法庭基础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张阶平副主任一行在本市调研时详细了解了各法院法庭建设的现状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法院院长的工作汇报、人大领导对法庭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法庭建设的意见和表态,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原因,对今后全市法庭建设提出了几点要求。
张阶平副主任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一定要充分重视法庭建设工作。一是要认识法庭建设的重要性。从三个方面来认识:1、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来认识,法庭的工作宗旨就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与“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2、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约政府的权力,保障和维护人权,落实宪法的要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担负了其中大量的工作。3、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人民法庭在审判最前沿,审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党委、政府分忧排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是要增强法庭建设的紧迫感。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要有紧迫感,加快法庭建设的步伐。这次考察的宿迁、泰州、无锡等几个城市的法庭建设达标率都很高,而本市法庭建设达标率偏低,这与本市提出的“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很不相符。“两个率先”不仅是经济发展率先、也包括政治文明率先和精神文明率先,民主法制建设也是“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而人民法庭建设就是政治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各级法院要采取措施改变现状,寻找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差距。
三是要落实多渠道,解决法庭建设的资金。政府是主渠道,政府花小钱能够创造一个招商引资的法制大环境,树立一个依法治市的新形象,赢得一个社会稳定的大平安。政府在资金、土地方面要大力支持法庭建设。人大也要关注法庭建设,审议政府预算和法院预算时要把法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法院自身也要想方设法,盘活现有资产,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
四是要求实效。通过各方面的齐心协力,2005年底前,全市法院法庭建设一定要如期达标,同时人民法庭要进一步落实“两便原则”,完善服务质量,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法庭的作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张阶平副主任一行在本市调研时详细了解了各法院法庭建设的现状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法院院长的工作汇报、人大领导对法庭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法庭建设的意见和表态,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原因,对今后全市法庭建设提出了几点要求。
张阶平副主任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一定要充分重视法庭建设工作。一是要认识法庭建设的重要性。从三个方面来认识:1、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来认识,法庭的工作宗旨就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与“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2、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约政府的权力,保障和维护人权,落实宪法的要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担负了其中大量的工作。3、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人民法庭在审判最前沿,审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党委、政府分忧排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是要增强法庭建设的紧迫感。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要有紧迫感,加快法庭建设的步伐。这次考察的宿迁、泰州、无锡等几个城市的法庭建设达标率都很高,而本市法庭建设达标率偏低,这与本市提出的“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目标很不相符。“两个率先”不仅是经济发展率先、也包括政治文明率先和精神文明率先,民主法制建设也是“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而人民法庭建设就是政治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各级法院要采取措施改变现状,寻找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差距。
三是要落实多渠道,解决法庭建设的资金。政府是主渠道,政府花小钱能够创造一个招商引资的法制大环境,树立一个依法治市的新形象,赢得一个社会稳定的大平安。政府在资金、土地方面要大力支持法庭建设。人大也要关注法庭建设,审议政府预算和法院预算时要把法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法院自身也要想方设法,盘活现有资产,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
四是要求实效。通过各方面的齐心协力,2005年底前,全市法院法庭建设一定要如期达标,同时人民法庭要进一步落实“两便原则”,完善服务质量,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法庭的作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