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置之不理 审查不严擅自发证 镇江某房产管理局终审被判行政赔偿199300元
发布时间:2004-06-16 浏览次数:2162
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行政赔偿案,终审判决维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的镇江市某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受害人损失199300元的一审判决。 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谏壁支行诉镇江市某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镇江市振冶公司、杨某行政登记发证行为侵权及行政赔偿案,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于2003年7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源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在该案民事诉讼进入执行过程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裁定将第三人镇江市振冶公司位于桃花坞一区办公楼1?3层及同址平房折价交付工行抵偿债务,并向某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要求某房管局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工行名下。因某房管局疏忽,审查不严,导致2001年市振冶公司到市房管局领取了诉争房产的产权证,并隐瞒事实真相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杨某。 京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管局在其发证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在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将产权证颁发给振冶公司,振冶公司又将诉争房屋卖给第三人杨某,致使原告工行债权不能实现。被告某房管局违法颁证行为与原告工行债权不能实现而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京口法院故于2003年年底一审判决某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199300元。某房产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子、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