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台“两调”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强力推进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有机对接
发布时间:2004-06-17 浏览次数:2089
为切实加强新时期全市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促进“两调”机制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平息纷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南通中院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召开了“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推进会”,对全市法院依法参与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两调工作衔接实施方案”。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在全市法院成立了由中院一把手任组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组成的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衔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建立和完善沟通网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1、设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在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2、设立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各县(市)、区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阶段性动向和特点,研究措施,总结经验,讨论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及时通报信息。4、编制联络名册,确保实时联络。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两级法院将培训、指导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建立评阅制度、调解质量反馈制度、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开展巡回法庭,“审务进社区”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调解技艺。
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实现“两调”快速、有效对接。通过“就近立案制度”、“口头起诉制度”、“假日调解制度”、“优先执行制度”的建立,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效对接。
“两调”对接实施方案是南通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服务“两个率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必将促进南通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协调健康发展,为南通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起到推动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在全市法院成立了由中院一把手任组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组成的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衔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建立和完善沟通网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1、设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在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2、设立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各县(市)、区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阶段性动向和特点,研究措施,总结经验,讨论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及时通报信息。4、编制联络名册,确保实时联络。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两级法院将培训、指导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建立评阅制度、调解质量反馈制度、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开展巡回法庭,“审务进社区”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调解技艺。
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实现“两调”快速、有效对接。通过“就近立案制度”、“口头起诉制度”、“假日调解制度”、“优先执行制度”的建立,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效对接。
“两调”对接实施方案是南通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服务“两个率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必将促进南通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协调健康发展,为南通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起到推动作用。
文章出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袁竞新、刘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