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涉案金额达3.1亿余元的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等三名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家财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何家财与其妻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后,打算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何家财决定在中国国内开展境内外之间的汇款业务。为开展业务需要,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农行、建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个个人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至1%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何家财、施丽云等人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

  -连线法官-

  地下钱庄“吃香”或为监管漏洞

  终审宣判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汤永梅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造成了大量资金在国际间流动。据介绍,在本案3.1亿元人民币涉案金额中,为子女在外读书汇款,接收境外亲属汇款等占相当比重,而且多数客户汇兑金额不大。被告人何家财的生意做到这个地步,汤永梅认为,主要是其作案手法隐蔽,绕过了外汇监管。由于不受汇兑额度的限制,做的又是无本生意,所以在民间很有市场。

  自2007年2月起,我国实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5万美元的额度管理,年度总额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外汇银行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有居民反映,超过限额部分,核准过程有时需要几个月,而地下钱庄许多人觉得随来随汇“很方便”。同时,为了不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何家财谨慎低调,并采用到账后付款的经营方式,几年来几乎没有发生过违约的情况。这样的经营方式使得在他这里进行汇兑的客户感到可靠快捷。

  汤永梅法官告诉记者,何家财的地下钱庄的营业量虽然并不算大,而且相对于从事洗钱和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违规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往往被一些人认为并不直接侵害百姓利益。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指出,像何家财这类地下钱庄的危害性很大,这些非法交易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外汇损失和国家税收的减少,隐性的危害则更大--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管理秩序。地下钱庄在境内外进行本外币的相互划转,成为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既可能协助本国资本逃出境外,也可能成为异常外汇资金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通道。暗渠的存在,弱化了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效力,甚至会冲击人民币的国家法定和主权货币地位。由于地下钱庄资金交易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致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直接影响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准确性。

  由于一些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与顺畅,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的需要。少数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金融制度不足趁机钻营,开设“地下钱庄”,谋取私利,类似行为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活动的迹象,像何家财这样的地下钱庄并不是孤例,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国家外汇局配合公安部门等共破获地下钱庄案24起,非法买卖外汇和骗购外汇案件53起。汤永梅法官说,这严峻的现实,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力度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还要求迅速有效地改变我国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机制。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已有限制地放开了汇率买卖,这是朝着遏制上述犯罪行为,营造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迈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