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的潘恩利于2006223经人介绍到江苏省涟水县唐集镇丰河窑厂从事机修工作,2006119日潘恩利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四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

 

2009925潘恩利以洪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1223调解结案,由被告于20091230前一次性赔偿潘恩利9万元(其中,洪某某赔偿5万元、刘某某赔偿4万元、徐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23被告洪某某付款5万元,当日潘恩利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某某应付的4万元赔偿款。

 

我院于2010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2006年离婚,常年在外打工,无人知其下落,家中只有70岁的父母和14岁的儿子,其父亲双目失明,儿子有点痴呆,被执行人刘某某家有承包地3.5亩,因管理不好,收的粮食仅够维持生活,未养殖家畜,亦无成材树木,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经执行案件承办人提议,本院决定利用执行救助资金对权利人潘恩利实行执行救助。98,本院执行人员驱车近千里赶到潘恩利家中,将执行救助金送到了潘恩利夫妻手中。潘恩利夫妇接到执行救助金,终于舒展了眉头,露出了开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