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出台17条规定 全面规范执行鉴拍工作
发布时间:2004-06-17 浏览次数:2085
执行案件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既是执结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鉴拍室的工作重点。近日,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推出了《关于案件执行过程中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暂行规定》,通过17条具体规定,全面完善和规范执行鉴拍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高效。
该规定要求执行局裁决科切实履行对评估、拍卖、变卖案件中有关材料审查核实的职责,完成案件材料的补充与完善工作,着力解决目前执行鉴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三项问题:一是解决鉴拍材料补缺拖沓问题。鉴拍材料补缺不及时,往往会造成鉴拍工作迟缓。为此,规定中要求,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鉴拍室应书面通知裁决科,由裁决科在2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到通知后于3日内将补充材料交裁决科。裁决科在2日内再审查,审查完毕后交鉴拍室。承办人若在5日内未办妥补充材料的,鉴拍室即可退案。二是解决材料移送衔接不紧凑的问题。案件材料移送不顺畅,也是影响执行鉴拍工作顺利进行的“绊脚石”。规定中要求,裁决科在收到要求鉴拍的案件后,应于当日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如经审查符合条件,承办人于当日将有关材料移送鉴拍室,如经审查缺少相关材料或不符合委托条件的,裁决科即退回案件承办人。三是解决执行鉴拍信息沟通不畅问题。只有充分保障信息沟通,才能有效促进执行鉴拍工作的有序开展。规定中强调,对于流拍事项,鉴拍室应书面函告裁决科,裁决科应在7日内组织合议庭合议,向案件承办人作出是否需要再行拍卖或变卖的决定,确保流拍财产迅速进入再次拍卖的程序。
该规定对执行案件鉴拍工作中的案件移送、材料审查与补缺、流程管理、鉴拍期限等各个方面加以规范,突出了执行鉴拍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和正规化操作,使执行干警在处理涉及鉴拍的执行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时有章可循,也使流程管理有据可依,可以有效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执行鉴拍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该规定要求执行局裁决科切实履行对评估、拍卖、变卖案件中有关材料审查核实的职责,完成案件材料的补充与完善工作,着力解决目前执行鉴拍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三项问题:一是解决鉴拍材料补缺拖沓问题。鉴拍材料补缺不及时,往往会造成鉴拍工作迟缓。为此,规定中要求,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鉴拍室应书面通知裁决科,由裁决科在2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到通知后于3日内将补充材料交裁决科。裁决科在2日内再审查,审查完毕后交鉴拍室。承办人若在5日内未办妥补充材料的,鉴拍室即可退案。二是解决材料移送衔接不紧凑的问题。案件材料移送不顺畅,也是影响执行鉴拍工作顺利进行的“绊脚石”。规定中要求,裁决科在收到要求鉴拍的案件后,应于当日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如经审查符合条件,承办人于当日将有关材料移送鉴拍室,如经审查缺少相关材料或不符合委托条件的,裁决科即退回案件承办人。三是解决执行鉴拍信息沟通不畅问题。只有充分保障信息沟通,才能有效促进执行鉴拍工作的有序开展。规定中强调,对于流拍事项,鉴拍室应书面函告裁决科,裁决科应在7日内组织合议庭合议,向案件承办人作出是否需要再行拍卖或变卖的决定,确保流拍财产迅速进入再次拍卖的程序。
该规定对执行案件鉴拍工作中的案件移送、材料审查与补缺、流程管理、鉴拍期限等各个方面加以规范,突出了执行鉴拍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和正规化操作,使执行干警在处理涉及鉴拍的执行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时有章可循,也使流程管理有据可依,可以有效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执行鉴拍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文章出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