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丰法院调查反映,在执行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对法院的执行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是采取消极的态度,通过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妨碍法院执行,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消极协助执行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自行其事,有法不依。有些金融单位对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操作程序的具体规定视而不见、有令不行,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单位、系统内部制定了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所谓“内部规定”,阻碍法院执行措施得以及时实施。二是寻找借口,转移存款。有些金融单位承办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法院所要查询的帐户上的存款暗箱操作,变通处理,转移帐户,使要查询的帐户无钱可查。三是弄虚作假,大数小填。有些金融单位在企业帐目上弄虚作假,帐上明明有大额存款,却隐瞒事实,大数小填。四是拖延时间,通风报信。有些金融单位在法院到银行查帐时,暗中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让被执行人到银行无理纠缠执行法官,阻碍执行。五是多头开户,把关不严。按照规定企业应该只有一个基本帐户,但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多头开户,混淆执行人员视线,而有些金融单位为了本部门利益,不加以严格把关,使被执行人有机可乘,无形中增加了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工作的难度。六是公然对抗,拖延不办。少数金融单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视国家法律不顾,充当企业的“保护伞”,拒不协助执行。
  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良现象,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对金融单位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严格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二、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内部管理。金融系统应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规范内部管理手段,积极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大处罚力度。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程序中,如遇上述情况,一方面应通过法制宣传,讲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对确实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及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拘留。
  四、加强司法建议,营造执法环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包括人大、金融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就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以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大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