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破产审判监督工作,解决破产申诉案件启动的宽泛性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日前,盐城中院专门下发了《破产申诉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强化审中监督,加强对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诉权。
  该《操作规程》共计十五条,着重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申诉的启动。对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裁定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审理中的其它裁定,则设置了基层法院复议前置程序,如仍不服,则再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则依民诉法规定通过上诉程序解决。二是审判组织。对破产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三是审判方式。规定申诉案件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问题的,一般应实行听证制。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可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的,可缺席听证。《操作规程》还对听证的要求和操作顺序作了明确。四是审理期限。申诉案件中除宣告破产裁定、破产分配方案裁定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外,其他类型申诉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五是申诉处理方式。对原审确有错误的裁定,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原审法院纠正,不予纠正的,二审法院可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六是其它规定。如,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法律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院长、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