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已过半百的五个子女,拿着老父亲84岁时在病床上写给他(她)们写的借条,要求老父亲偿还20年前的借款加利息。913,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了五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今年已85岁的刘老汉是高校退休教师,共育有子女七人,妻子于2009年过世,老人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每个月6000多元。本该和睦幸福的一家人,却因为如何扶养、照顾老人,几个子女及亲属之间已经多次发生打斗事件,甚至还被请进过派出所数次。2004911,刘老汉夫妻因子女值班照顾生活发生争执而写下遗嘱:“我夫妻年岁已高,均有病在身,儿女均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累的累死,闲的闲死,极不负责任,住院期间甚至白夜无人照顾。养儿养女需防老,现在已不是从前的样子,为子女照料我们特立下遗嘱”,原则上遗产子女一人一份,不尽照顾义务的丧失继承权。2009712,刘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将其所有的财产指定由小儿子刘晓继承,并表示只愿随刘晓居住生活。

 

刘老汉2009年因“肺部感染、脑梗塞后遗症等”在医院住院治疗,6月24日12月31日先后两次被通知病重,期间11月8日、12月某日,只有四子女刘兰、刘明、刘英、刘侠在场的情况下,刘老汉关于近20年前的1991年购买住房向五子女借款”签了一张借条、亲笔书写了一张借条。第一张借条是大女儿刘兰所书写,内容为:“父亲的住房是父亲借刘兰、刘明、刘美、刘侠每人叁仟元,共计壹万伍仟元整购买的,此房是一九九一年一月借我们五个人的钱,父亲说: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给你们。”刘老汉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指模。第二张借条是刘老汉亲笔书写,原文内容为:“我的房子是我于1991年借刘兰、刘明、刘美、刘侠每人叁仟元钱买的,我以银行存同期贷款利息还全给他们。201041,五个子女拿着这两张借条将老父亲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开庭当天,七个子女均到庭,其中刘兰、刘明、刘美、刘侠、刘莉作为原告出庭,刘晓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刘芳作为父亲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别人来说姊妹相聚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对他(她)们,见面就意味着无休止的争吵。承办法官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不得已叫来法警维持秩序。看着自己含辛茹苦亲手养育的七个子女,已85岁老龄的老人不知心中是何种滋味。询问老人借条是否老人所签、所写,老人均摇摇头,也许是不忍心看着几个子女反目成仇,老人的沉默反衬出几个子女的飞扬跋扈。小儿子刘晓认出借条中的签字是父亲的笔迹,就认可了借条为父亲所签,但认为父亲当时病重,意识不清醒,是哥哥、姐姐哄骗父亲所签,提出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的二女儿刘芳证明父亲在1991年买房子是根本就没有借钱,还提出父亲还经常接济生活不好的兄弟姐妹,哥哥家买房子时给了两万,妹妹家孩子上学给了一万。

 

五个原告告诉法官小弟弟刘晓把父亲藏起来,不让几个子女见到父亲。而刘晓说五个原告不尽孝道,见到父亲只会逼迫书写字据,双方各执一词。刘晓向法庭提供了两碟录音刻录光盘,一张光盘是派出所在处理原告姊妹之间矛盾时所录,光盘录音中原告之一的大姐刘兰曾说过父亲买房子一人拼了1000元钱,与在案件中主张的3000元矛盾;第二张光盘是刘侠和刘芳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刘侠对刘芳说自己也不想起诉父亲,不和哥哥姐姐们站一起,自己“还不被劈了”,录音中还有刘芳让刘侠作证假借条形成的全过程,刘侠不敢作证的声音。刘晓又提供父亲的遗嘱一份,遗嘱的时间是2010310,内容为立遗嘱声明20096月份前五原告强迫所写的一切字据无效,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刘晓供孙子上学用。遗嘱为打印件,由老人签名,刘侠、刘芳均在场签字。刘晓说哥哥姐姐们之所以拿借条起诉,是因为父亲已将其名下的财产指定给了自己,原告的行为无外乎是为了能够分得父亲的财产,自己根本就没有藏起父亲,而是父亲不愿意见他们。

 

经法院释明,五原告及被告及代理人刘晓原同意以心理测试的方式确认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五原告拒绝测谎,致使鉴定程序未再能进行。法院认为,鉴于原、被告间特殊的亲情关系,假使债务属实,借款之初不出具借条乃人之常情,但原告主张的此笔债务存在已近二十年之久,加之本案的“借条”实质上是被告在病榻之上书写的证明,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支付利息,应综合予以分析认证。虽然被告书写借条时有被暗示的可能,但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被强迫或是被欺骗的情形存在,鉴于被告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而且其当庭对借款事实以及借条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考虑到在其即将被通知病重的情况下,其认识和判断能力显然受到限制、存有缺陷。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借条书写真实,亦不能当然认定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金额是1000元还是3000元陈述前后不一,致使案件基础法律事实不清;父母借子女的钱财在借款之初就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父母需要借款购房,七个子女有五人均摊3000元,两个子女却分毫未出,被告收入较高,但对长达二十年的借款却一直分文未还,均不合乎常理;原告对第二张借条形成的解释是其提出欠款的事后,被告主动书写,这与第一张借条已经事先存在本身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况且,本案诉争焦点因原告不同意测谎而未能按心理测试的设计规则予以解决,其中原因自应酌情予以考虑在内。据此,本院无法认定被告于1991年曾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优势证据理论,被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足以使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能够确认本案借条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诉称的所谓3000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此款利息自然也不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审理本案的任正辉法官指出,本案源于家庭内部的财产纷争,也许当初父亲买房时,儿女们都或多或少凑了部分钱;也许父亲在分配财产时,考虑不周,有失公允,但,古语有云:“夫孝,天之经,地之义也。”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去,相信每一个耄耋老人在生命的弥留之际是不愿意看到亲骨肉与自己对簿公堂,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女因财产纷争而内阋于墙。毕竟血浓于水,兄弟相残,亲者痛。可以想象,一个年近九旬的老人曾经抚养七个子女是如何的含辛茹苦,动物尚有“跪乳之恩,反哺之义”,为人子女,理应不忘时常以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情。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的子女,在对待父亲是否欠款的问题上,如果不只着眼于法律的层面,而更多的从社会基本道德出发,站在维系大家庭和睦、温馨的角度去考虑,是完全可以化解兄弟、姐妹之间的纷争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一份贡献。更重要的是,母亲已不在人世,试想老人家泉下有知,看到自己的孩子与年迈的父亲公堂相见,此中滋味,又会如何?当然,对于被告小儿子刘晓而言,钱财远不及手足情深,“行孝各尽各心”,自己做好就够了,而不要过多指责、苛求他人。本案虽几经调解,被告子女们之间的矛盾却愈演愈烈,似有玉石俱焚之心,但愿本案宣判后,七兄弟姐妹都能好好珍惜多年来的手足情谊,想想共同走过的坎坷泥泞,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孝敬父亲安度晚年,妥善修补双方之间不应有的裂痕,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