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大学生盗窃案中不忘延伸教育
发布时间:2004-06-25 浏览次数:1778
日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犯罪案件中,根据大学生的犯罪特点,延伸审判教育功能,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与家长、学校、公诉人共同做好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顾某系徐州某大学三年级在校学生,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间,其因和女朋友谈恋爱,经济拮据,又不敢向父母要钱,就趁无人之机,在学校公寓盗窃同班同学中国银行卡一张,从中盗取现金5350元,盗窃、转卖四同学手机四部,总价值9949元。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将财物向失主予以了返还或折价赔偿,并于2004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顾某是在校大学生,为了教育、挽救被告人,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邀请了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学校领导、失主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就对顾某如何量刑征求各方面意见。参与听证的各方面均表示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学习和改造。该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退赔失主的损失、交纳罚金,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该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学校让顾某继续学习。学校也同意保留其学籍,并落实了相应的帮教措施。 庭审结束后,各方面对法院的审判感到非常满意,顾某表示今后要牢记法官的谆谆教诲,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报答法官的挽救之情,报答社会。 |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