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审判中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执行难度大、社会效果差的特点,沭阳法院巧用调解“八法”,使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实现调解多、兑现多,既有效地钝化了社会矛盾,又化解了执行难题。据统计,该院去年以来共审结的109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88件,占80.73%,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摸底法。在庭审前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话,进行情真意切的坦诚的沟通,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消除对法官的误解,增强对法官的信任度,使法官抓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抓住切入点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时因案因人对症下药。
  二是争议公开法。有了庭前谈话的基础,法官已把握了调解的脉搏,这时把双方当事人召到一起,把争议的事摆到桌面上来,既符合公开原则,又使争议焦点透明。
  三是说理疏导法。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抓住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加上个人情绪及人格上的障碍,耐心疏导,做矛盾转化工作,让当事人能有效地调节并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提高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通过诚心诚意入情入理的劝导,引导及换位思考,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四是亲友参与法。利用亲情的沟通,亲情的感化,亲情的渗透,互相说服劝导,互相支持帮助,达到互谅互让。使得被害人方及时得到经济上补偿,加害方不仅能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而且能得到法律上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五是专家配合法。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伤情的鉴定和责任认定的鉴定,几乎占案件的百分之百。审理这类案件,鉴定的作用就尤为最要。当事人双方均可能受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对鉴定结论产生误解,从而要求重新鉴定,这会带来讼累,延误效率。在调解阶段,有专业人员配合,讲解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及鉴定标准,不仅可以化解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误解,而且可以及时使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到确认。
  六是诉辩交易法。即对自诉人要实行冷处理,让其诉讼代理人做其工作,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过高的诉讼请求,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其权利。让被告的辩护人向被告晓以利害,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增加自诉人撤诉、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的机会。
  七是审陪合作法。改变庭审前审判人员唱独角戏,陪审员充当配角的做法,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挥陪审员的职责,让陪审员以其自身的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力参与调解,可以起到审判员无法替代的作用。
  八是调审并举法。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不成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为了调解而延长审理时间,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也不能先仅对刑事判决,然后把民事部分审理无期迟延。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给双方当事人讲清厉害关系,实行调审并举,调解不成的,要依法及时判决。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