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鼓楼区法院适用新刑法有关规定对一起公安民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吉某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3年4月间,淮北市某派出所原民警丁某,伙同牟某、邵某、赵某等5人(均已判刑),结成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诈骗团伙,累计诈骗钱财28万余元。2003年4月14日,该团伙被徐州市警方抓获,吉某受单位指派于2003年4月参与该案侦查。其间,吉某在本市一家酒店收受丁某父亲贿赂的人民币3000元。当晚,吉某用电话告知正在写供词的丁某,指使其销毁交代犯罪的材料。丁某随后将供词撕碎用水冲掉,并在其后的20多天中拒不交代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在此后的二个月内,吉某又在濉溪县两次收受丁某父亲贿赂的现金计人民币5000元。
  另据法院查明:2003年4月至8月间,吉某在办理邵某涉嫌诈骗及王某涉嫌盗窃案件中,非法收受被害人林某及犯罪嫌疑人亲属贿赂的人民币计18000元及T恤衫两件。
  法院认为,吉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查禁犯罪活动中,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处罚,而指使其毁灭证据,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吉某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判决,吉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案件在该市尚属首例。
  目前,被告人吉某未提出上诉。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