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正确了,量刑也得公正。自2003年以来,我省法院开全国之先河,率先挑战量刑规范化难题。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专题视察了常州、南京、扬州、徐州等地区的刑事审判工作后一致认为:量刑规范,经验可贵,意义重大。

  量刑,要做“加减乘除”算术题

  8月12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起案件介绍,引起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的关注。尽管这是一件普通小案,却令视察组全体同志“耳目一新”。

  被告人卢某、李某去年5月入室窃得饮料两盒、人民币580元及两部手机,案值2128元。去年11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省高院等单位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在定罪部分的法庭调查阶段,卢某一概否定盗窃事实,另一被告人李某认罪。在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审判长特别告诉卢某,如果自愿参与量刑答辩程序,法庭将视其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短暂的沉默过后,一直拒不认罪的卢某态度大转弯,称愿意参与量刑答辩,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后,控辩双方各自提出具体的量刑理由与建议。公诉人提出:对卢某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对李某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对此,辩护律师“讨价还价”,提出,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元,上限是10000元,卢某基准刑期应当确定为七个月为宜,因卢某家庭困难,其未婚妻已有身孕,刑期以一年为宜。李某的辩护律师则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人坚持原量刑建议,并反驳称,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超过江苏省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低于数额巨大的三分之一,基准刑应确定为八个月。

  法庭结合控辩双方量刑建议的合理因素和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两被告人未能积极退赃,酌情增加刑罚量三个月;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三个月,卢某系累犯,应增加刑罚量六个月;李某有犯罪前科,应增加刑罚量三个月,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四个月。最终,法庭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此案量刑不是简单的数学运算,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综合分析过程。

  量刑,“面对面”好于“背对背”

  单从案情上看,这是一场平淡无奇的庭审。但庭审结束后,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观摩的专家学者,都感觉此次庭审非同一般。

  卢某的辩护人宗宏根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他第一次参加这种“新模式”的庭审,感觉引入独立的量刑调查和辩论程序,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宗宏根坦承,那天定罪部分的审理结束后,一直不认罪的卢某当庭认罪,让他“觉得很突然,好在准备了两套方案”。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出来的好处比较明显,该案被告人开始不认罪,但合议庭宣告其有罪后,促使被告人转变过来。这样不仅给了被告人一个争取有利处罚的机会,减轻了控方的压力,而且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减少上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听完介绍后也一致认为,法官对裁判文书中将影响量刑的各要素纳入庭审小结和判决书之中,使量刑的过程一目了然,整个量刑过程完整公开。这样就将法官量刑过程中的心证予以公开了,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此举充分说明,量刑“面对面”肯定比“背对背”好得多。

  量刑,从“估堆”到精细的转变

  回顾近7年的改革探索和去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屹9月16日在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介绍说,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指导与规范试点法院改革中,主要抓住三个并重,即程序改革与实体改革并重、规范自由裁量权权限和行使程序并重、实证归纳和演绎推理并重;建立两个机制,即上下级法院指导沟通机制和公检法司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一个体系,即在法院内部完善多层级量刑规范体系,科学配置各级法院量刑规范职能作用。

  据介绍,江苏法院2003年起步这项改革,并率先制订了《量刑指导规则》。自2005年起,全省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单位的数量位列全国第一,为最高法院试点文本的制订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江苏省高级法院今年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被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推广。从去年6月至今年2月间审结试点罪名案件4825件,判决7753人,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量刑相对均衡;强化了审判引导功能;明确了内外监督依据;打破了量刑神秘化。

  “卢某案件判决表明,我们量刑实现了从‘估堆’到精细的平稳过渡。”从事刑事司法近20年的邗江法院副院长张澎有感而发。尽管他们不是试点单位,但与众多江苏法院一道,探索司法改革的步履总是这样踊跃而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