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江苏如皋法院在搬经镇群岸村29组成功执结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被执行人余晓南已被法院妥善安排至过渡房,这起时间跨度3年多的案件因法院人性化执行而结案,申请人顺帆家庭用品(南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台商汤鸿光表示满意。

 

新闻背景:2006919,顺帆公司与余晓南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份,由顺帆公司补偿余晓南拆迁房屋补偿费12余万元,并约定余晓南在一个月期限内搬迁完毕。后余晓南未按照约定搬迁。同年11月顺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余晓南按照房屋拆迁合同,搬迁出原告的厂房规划区。法院判决余晓南按照其与顺帆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从现居住房屋中迁出。

 

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之中,余晓南表示拒不搬迁。恰逢其八旬母亲突患重病,不能起床,如此时让余晓南搬迁,其母亲有可能因此而身故。法官找到顺帆公司经理汤鸿光,表明法院对生命健康权的重视,汤鸿光对法官十分敬佩,在与余晓南房屋交接处专门设立岗亭加强厂内安全。

 

今年余晓南母亲病故后,法官多次动员余晓南自行搬迁,并与乡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为余晓南找到一间过渡房,并对其重建房屋进行多方协调,确保其建设用地和房屋准建证的落实。因余晓南顾及自己的面子,仍不自动搬迁,法院组织力量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余晓南表示服从法院的执行。至此,这起时间跨度长达3年多的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