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制定《关于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4-07-08 浏览次数:1748
为弘扬司法民主,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纠纷的评判意见,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徐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加强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的组成和任职条件。特约陪审员由社会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特约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仲裁员等因职务原因不宜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故意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基本纪律规范和社会公德行为的、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不得担任特约陪审员。
《意见》明确了聘任程序。市中院分批聘任约100名特约陪审员,由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科技工作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人、市民等组成。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总和不超过特约陪审员人数的20%;特约陪审员的聘任,由徐州中院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条件,请有关组织推荐。特约陪审员人选的确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特约陪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三届;市中院建立特约陪审员名册档案,名册档案包括特约陪审员的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等内容,在特约陪审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享有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核实证据、参与合议庭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调解、参与案件评议,独立行使评议权和表决权等权力。规定特约陪审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特约陪审员履行职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形成的误工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规定了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遵守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平等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范围。特约陪审员可以参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婚姻、家庭、继承、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和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当由法官和特约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确定由特约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合议庭审判长以随机的方式从特约陪审员名册中确定陪审员人选。但涉及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案件除外;审判长代表其所在合议庭以书面形式约请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特约陪审员收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约请后,应当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于接到约请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合议庭;有特约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于开庭前3日之前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法官无权限制和剥夺特约陪审员的审判权利,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影响特约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就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特约陪审员作出必要的释明。但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影响陪审员观点及对案件当事人的评价;特约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审理时不着法袍,但其着装须庄重、整洁;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应当有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约请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时,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阻碍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或因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对特约陪审员的回避情形、解除聘任程序及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的组成和任职条件。特约陪审员由社会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特约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仲裁员等因职务原因不宜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故意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基本纪律规范和社会公德行为的、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不得担任特约陪审员。
《意见》明确了聘任程序。市中院分批聘任约100名特约陪审员,由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科技工作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人、市民等组成。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总和不超过特约陪审员人数的20%;特约陪审员的聘任,由徐州中院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条件,请有关组织推荐。特约陪审员人选的确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特约陪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三届;市中院建立特约陪审员名册档案,名册档案包括特约陪审员的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等内容,在特约陪审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享有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核实证据、参与合议庭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调解、参与案件评议,独立行使评议权和表决权等权力。规定特约陪审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特约陪审员履行职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形成的误工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规定了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遵守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平等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意见》规定了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范围。特约陪审员可以参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婚姻、家庭、继承、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和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当由法官和特约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确定由特约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合议庭审判长以随机的方式从特约陪审员名册中确定陪审员人选。但涉及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案件除外;审判长代表其所在合议庭以书面形式约请特约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特约陪审员收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约请后,应当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于接到约请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合议庭;有特约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于开庭前3日之前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法官无权限制和剥夺特约陪审员的审判权利,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影响特约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就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特约陪审员作出必要的释明。但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影响陪审员观点及对案件当事人的评价;特约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审理时不着法袍,但其着装须庄重、整洁;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应当有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约请特约陪审员参与审理;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时,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阻碍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或因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对特约陪审员的回避情形、解除聘任程序及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