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法院积极推进人民法庭审执结合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04-07-13 浏览次数:1749
为落实全市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建设,切实实现司法为民,滨海县法院大胆改革,开拓进取,以便民服务为出发点,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积极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执行统一进行的试点工作。
一、以便民为宗旨,建立人民法庭就近立案制度。
立案工作独立能够促进立审工作专业化建设,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但又会因多头办理,损害便民原则,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身处人民群众中间的人民法庭来说,这种不利因素体现得更强烈。滨海县法院进行充分论证后,在蔡桥人民法庭建立预先立案制度,赋予人民法庭执行立案权,就近受理人民群众的执行申请。同时为了保证立案工作的统一完整以及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法庭的执行立案与立案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有效对接,即人民法庭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后,通过电脑上互连网将信息传输给立案庭,由案庭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立案庭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人民法庭立案上有差错时,及时通知人民法庭予以纠正,保证立案工作质量。
二、以效率为目标,赋予人民法庭执行职能
审执分立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保证司法权的健康运行。但审执分立破坏司法权的统一和完整,提高司法功能实现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人民法庭服务的对象多是基层广大农民群众,他们大多经济困难,为他们节约每一分钱的诉讼成本,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效率效益地解决纠纷是他们追求的首要价值。为此,滨海县法院立足效率,改革原有的工作模式,在蔡桥庭搞试点工作,赋予蔡桥人民法庭自审案件执行权,使审执有机结合,自然延伸先期进行的审判工作。在工作中,审判人员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有利条件,就近开展执行工作,大大减少执行费用;积极试行执行和解,使调解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作用,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和对抗,不但降低执行成本,而且促使当事人解决心理上的纠纷。
三、以规范为取向,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但在强调专业化的背景下,这项工作与专门从事执行职责的执行局的工作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执行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受到破坏,而且使执行工作的管理复杂,成本增加,公正性难以保证。为了实现便民与公正的双赢,滨海法院找准结合点,以规范为取向,建立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首先,建立两级分案制度。全院所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集中移交执行局,由执行局登记造册,分配到人。对蔡桥法庭受理的案件,由其自执,但必须到执行局办理接案手续,从业务上,把法庭的执行员收编为执行局的执行员,有力地防止案件发生多元化,消除案件重号无号的产生。其次,建立工作双重管理制度。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指定案件承办人、组织实施执行活动、对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等。执行局负责业务指导,明确一位副局长具体负责。一是将法庭人员同执行局人员进行同样的业务培训,上级法院下发执行局的工作文件,由执行局传达到法庭。二是建立工作定期指导制。执行局每月到法庭指导工作一次,帮助法庭解决业务上、工作上的难题。三是重大复杂案件会办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法庭提前主动与执行局联系,由执行局组织议定执行预案,并由执行局派员参与。对于法庭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暴力抗法或其他因警力不足而使执行受阻时,执行局接警后及时给予帮助。再次,建立一元化的统计分析和结案制。法庭执行情况由执行局负责统一的统计和分析,有关数据由执行局统一上报。法庭案件执结后,由法庭装订成册,送交执行局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对决定结案的,由执行局负责填卡销案。还有,建立单一的考核机制。为正确评价干警业绩,调动法庭干警执行工作积极性,该院将执行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与审判工作同等对待,保证审执工作同步进行、平衡发展。
一、以便民为宗旨,建立人民法庭就近立案制度。
立案工作独立能够促进立审工作专业化建设,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但又会因多头办理,损害便民原则,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身处人民群众中间的人民法庭来说,这种不利因素体现得更强烈。滨海县法院进行充分论证后,在蔡桥人民法庭建立预先立案制度,赋予人民法庭执行立案权,就近受理人民群众的执行申请。同时为了保证立案工作的统一完整以及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法庭的执行立案与立案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有效对接,即人民法庭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后,通过电脑上互连网将信息传输给立案庭,由案庭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立案庭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人民法庭立案上有差错时,及时通知人民法庭予以纠正,保证立案工作质量。
二、以效率为目标,赋予人民法庭执行职能
审执分立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保证司法权的健康运行。但审执分立破坏司法权的统一和完整,提高司法功能实现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人民法庭服务的对象多是基层广大农民群众,他们大多经济困难,为他们节约每一分钱的诉讼成本,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效率效益地解决纠纷是他们追求的首要价值。为此,滨海县法院立足效率,改革原有的工作模式,在蔡桥庭搞试点工作,赋予蔡桥人民法庭自审案件执行权,使审执有机结合,自然延伸先期进行的审判工作。在工作中,审判人员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有利条件,就近开展执行工作,大大减少执行费用;积极试行执行和解,使调解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作用,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和对抗,不但降低执行成本,而且促使当事人解决心理上的纠纷。
三、以规范为取向,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但在强调专业化的背景下,这项工作与专门从事执行职责的执行局的工作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执行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受到破坏,而且使执行工作的管理复杂,成本增加,公正性难以保证。为了实现便民与公正的双赢,滨海法院找准结合点,以规范为取向,建立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首先,建立两级分案制度。全院所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集中移交执行局,由执行局登记造册,分配到人。对蔡桥法庭受理的案件,由其自执,但必须到执行局办理接案手续,从业务上,把法庭的执行员收编为执行局的执行员,有力地防止案件发生多元化,消除案件重号无号的产生。其次,建立工作双重管理制度。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指定案件承办人、组织实施执行活动、对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等。执行局负责业务指导,明确一位副局长具体负责。一是将法庭人员同执行局人员进行同样的业务培训,上级法院下发执行局的工作文件,由执行局传达到法庭。二是建立工作定期指导制。执行局每月到法庭指导工作一次,帮助法庭解决业务上、工作上的难题。三是重大复杂案件会办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法庭提前主动与执行局联系,由执行局组织议定执行预案,并由执行局派员参与。对于法庭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暴力抗法或其他因警力不足而使执行受阻时,执行局接警后及时给予帮助。再次,建立一元化的统计分析和结案制。法庭执行情况由执行局负责统一的统计和分析,有关数据由执行局统一上报。法庭案件执结后,由法庭装订成册,送交执行局审查决定是否结案。对决定结案的,由执行局负责填卡销案。还有,建立单一的考核机制。为正确评价干警业绩,调动法庭干警执行工作积极性,该院将执行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与审判工作同等对待,保证审执工作同步进行、平衡发展。
文章出处:滨海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