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打造“三案”工程
作者:徐振华 诸佳英 陈其生 发布时间:2010-09-25 浏览次数:1166
从普通法官到院长都积极参与刑事涉诉纠纷调处,推行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从而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抚慰遭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规范刑事审判工作,全力打造公正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刑事涉诉纠纷调处——法官和院长共同参与
被告人妻子流着泪跪求谅解,被害人家属含泪扶起。
“在处理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审判工作全过程。”无锡中院刑一庭负责人说。对于主审法官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提请合议庭或者庭长会共同研究调解工作思路和方案,并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审判长共同参与调解。必要时,庭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也出面调解。这项工作是法官审判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为了规范此类刑事涉诉矛盾调处工作,今年8月,无锡中院结合无锡地区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涉诉矛盾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此推动全市法院刑事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轨道。
与此同时,为加大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指导力度,在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无锡中院明确刑事审判业务指导重点,统一量刑标准,规范财产刑适用,严格防止发生“以罚代刑”或者主刑与财产刑明显不协调现象。
刑事案件和解——着力修复社会关系
早在三年前,无锡中院已经积累了刑事和解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化解了一批刑事涉诉矛盾纠纷,促进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有效恢复。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有法院、检察院共同调解的,也有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日益扩大。
无锡法院推行刑事和解,实质上是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按照规范化运作要求,刑事和解必须做到严格依法、限定范围、依照程序、形成配套和强化监督。2010年6月,无锡中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对此项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用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的话来说,“这种‘以柔克刚,案结事了’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有助于创建全社会的和谐。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问题在于,要克服当前社会上一种‘用钱赎刑’观点,就必须使这项改革依法进行,并使其规范化、系统化。”
救助刑事被害人——抚慰遭受伤害的心灵
但是,在那些被告人无偿付能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解决特困刑事受害人所面临的困境,也摆上了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
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立法化,经过充分实践探索和理论准备,无锡中院参与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起草和专家论证工作。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条例,无锡中院专门制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救助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救助金的发放等具体措施。
规范刑事审判工作——全力打造“三案”工程
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从庭务规范到办案规范,每一个环节、流程、职责都有明确的要求。特别是2010年9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审判定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刑事法官的裁量权,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均衡,健全和完善刑事审判的定案工作。
同时,他们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注重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纵向指导,形成内外联动机制,2009年3月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因法定违法事由撤销缓刑的程序规定(试行)》,率先推行以听证方式裁决是否同意撤销缓刑。这一规定试行至今已成功适用于18起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整体质量,我们还制定了公正案、精品案、和谐案规范化标准,正在打造‘三案’工程。”无锡中院副院长吴早春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诉讼调解或者和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裁判辨法析理,指导审判实践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