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对一恶意逃债、申请破产的企业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发布时间:2004-07-15 浏览次数:1820
日前,徐州中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裁定,撤销了关于徐州市某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破产裁定,驳回该厂的破产申请。这是徐州市第一个因触犯破产法律而被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企业。 该设备厂是一个成立于1957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71.8万元,现有职工576人。去年7月,经审计,该厂资产总额837.01万元,负债3338.79万元,资产负债率398.89%。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批准,该厂于今年5月9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同意立案。5月13日,法院主持召开由该厂金融债权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因债权人和职工均未提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问题,法院于5月14日裁定宣告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5月21日,清算组进驻接管该企业后,有职工向法院反映,该厂负责人在企业申请破产前有变卖机器设备清偿个别职工内债的行为。接到群众反映后,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厂于今年4月在准备申请破产之前,未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将已经抵押的35台套洗床、刨床、钻床、车床等机器设备进行变卖,处置设备所得的90余万元被该厂补发了部分职工的拖欠工资、集资款等。 徐州中院审查后认为:设备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恶意处置抵押物,同时,未经法定程序,将全部有效资产口头变卖,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认为,该设备厂用变卖抵押设备所得价款清偿部分职工内债,导致全体职工内债不能公平得到清偿,损害了职工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该设备厂在申请破产前半个月内,恶意变卖几乎全部有效资产是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属恶意逃避清算责任,该企业不应再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了该厂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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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 慈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