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法院在审理许某诉被告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特公司)和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拜特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拜特公司违反法院对其采取的诉中停止侵犯专利权之临时禁令措施,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罚款和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这在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尚属首次,也是对专利审判中如何解决"禁令"执行难问题进行的初步探索。
  原告许某系某地毯(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迅速占领市场。被告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大量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后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请求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为此提供50万元的担保。
  经审查,原告许某的诉中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支持。裁定要求被告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许某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说明若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裁定依法送达后,被告拜特公司并没有严格遵守诉中禁令民事裁定,于2004年5月10日在南京新生圩海关报关出口销售4个集装箱、共计6930件涉嫌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定代表人刘某应对其公司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市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了对被告拜特公司罚款2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随后执行了该强制措施。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