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首例强迫交易案 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4-07-21 浏览次数:1848
被告人杜长龙、王传胜涉嫌强迫交易案起诉至法院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杜长龙、王传胜在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华东市场工地,伙同他人采取语言威胁、自定交易价格、唆使他人阻挠施工、勒令工地工人停工等手段,从邵忠凌处取得华东市场9-11号楼的铝合金卷帘门工程、从江苏省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发顺处取得华东市场的二期工程的土方外运工程、从周桂民处取得华东市场6号楼的铝合金卷帘门工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长龙、王传胜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长龙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杜长龙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杜长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杜长龙伙同王传胜通过语言威胁、勒令停工、自定交易价格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邵忠凌、张发顺、周桂民将三项工程交予他们施工,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实二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该院遂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归案后的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杜长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对王传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的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克、白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