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418,省法院叶兆伟副院长赴姜堰法院,就泰州两级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调研。泰州中院徐生炉副院长等出席了座谈会。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主持会议。

叶院长听取了姜堰法院关于将良俗引入审判执行工作三年多来的实践情况汇报后,对姜堰法院的做法提出三点肯定意见,同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向泰州两级法院提出三点具体要求。

叶院长说,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尊重和引入民间习俗,省院领导一直很关注,公丕祥院长非常支持这项课题,并亲自担任课题组组长。今天听了姜堰法院的汇报后,收获很大,对姜堰法院的实践有三点值得肯定:首先,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意义重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来说,法律并不排斥良俗,但这么多年来,因为强调法律的严格运用,许多法官对善良民俗引入审判的观念渐渐淡化了,姜堰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恰恰回归了司法本身应该具备的功能和要求。对法院而言,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审判,对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这种理念与做法,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培育,有利于司法活动的科学发展。适当运用善良风俗,还可以增加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个探索非常有价值。其次,姜堰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的这些案例是生动鲜活的。从介绍情况来看,姜堰的民俗很多,从我以前掌握的民俗看,有些民俗是全中国都通用的。虽然有些习俗具有迷信色彩,但它是多年积淀下来的,有一定的合理性。大量的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姜堰法院汇报的案例都是实实在在的,生动鲜活,今后在审判中要大胆运用良俗。第三,姜堰法院运用善良风俗已经初见成效。《人民法院报》最近刊登的姜堰法院《57件彩礼案零上诉》从实证的角度说明了,尊重民俗裁判的案件社会效果好,上诉率低,服判率高,自觉履行的多。

对于下一步工作的深入开展,叶院长提出了三项要求:第一,要分类整理民俗。要调查清楚什么是民俗,有哪些民俗。对收集到民俗要分类整理,认真研究它们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第二,要判断民俗是否善良。对于善良的民俗要保护,非善良的当然不能保护,因为非善良的民俗是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第三,要正确解决善良风俗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民俗如果与法律相冲突,则不能认可。尊重民俗是需要的,但是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