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举带来新变化-无锡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打造“三案”工程
作者:翟 敏 徐振华 陈其生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1218
院长参与刑事涉诉纠纷调处、推行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9月27、28日,全国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无锡召开。会上,来自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中级法院的80多名代表对无锡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经验予以了肯定。
从庭务规范到办案规范,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对每一个环节、流程、职责都有明确的要求。特别是2010年9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审判定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均衡,健全和完善刑事审判的定案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整体质量,我们制定了公正案、精品案、和谐案规范化标准,正在打造‘三案’工程。”无锡中级法院院长褚红军说。
刑事案件和解——体现宽严相济
9月21日,无锡中院刑一庭法官经过近一个月的电话联系和面对面沟通、背对背交流,终于依法调解了一起发生在九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妻子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类似此案,依法妥善调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已在无锡全市法院全面推行。
早在2007年3月,无锡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一个月后,无锡市全面试行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有法院、检察院共同调解的,也有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日益扩大。
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达200件以上。通过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调解,刑事涉诉矛盾的化解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从2008年以来,无锡基层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仅为3.1%,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们在处理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审判工作全过程。”无锡中级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主审法官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提请合议庭或者庭长会共同研究调解工作思路和方案,并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审判长共同参与调解。必要时,庭长或者分管院长也出面调解。这项工作也是法官审判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今年6月和8月,无锡中院相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涉诉矛盾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努力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真正实现有效化解刑事涉诉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用褚红军的话来说,“这种‘以柔克刚,案结事了’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有助于创建全社会的和谐。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问题在于,要克服当前社会上一种‘用钱赎刑’观点,就必须使这项改革依法进行,并使其规范化、系统化。”
刑事被害人救助——首次地方立法
2004年7月14日,范保国的儿子劝架时被人误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留下年迈的父母和当时出生才两个多月的女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判附带民事赔偿17万元。从此这笔赔偿款成了范保国全家的希望。六年过去了,法院虽经多方努力,该笔赔偿款仍因被告人无偿付能力而得不到完全给付。老人要看病,小孩要读书,范保国全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很多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或是不愿意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如何解决特困刑事受害人所面临的困境,就摆上了无锡中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
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立法化,2008年初,无锡中院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经过充分实践探索和理论准备,无锡中院参与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起草和专家论证。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制定《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2009年10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无锡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条例,无锡中院还专门制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救助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救助金的发放等具体措施。至今已救助80多人次100多万元,其中法院环节办理救助的占60%左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2月26日,无锡中院法官专程驱车数百公里,来到位于灌南县的范保国家中发放救助金。当范保国颤抖着双手,从法官手中接过3.5万元时,一边的老伴止不住老泪纵横,“谢谢你们!谢谢你们!”
撤销缓刑听证——彰显公开透明
轻缓刑罚的适用是否恰当,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一步规范轻缓刑特别是缓刑适用的同时,无锡中院发现一段时期以来,一部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实施了违法行为,有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现行法律对于如何撤销又缺乏相应的规定。
于是,2009年3月,无锡中院经过论证和实践,会同市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因法定违法事由撤销缓刑的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撤销缓刑一律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改变传统的书面内审方式,彰显司法的民主、透明和规范。
一年多来,这项规定已经适用于18个案例。犯罪分子本人及其近亲属对此完全接受,消除了因不公开、不透明而可能产生的对抗情绪,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普遍认同此项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有力、监督到位,保证了这项工作举措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