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暨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法院经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日前印发《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两份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根据《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当经过诉前调解。《意见》明确了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自诉纠纷;其他以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等12类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先行调解。

  该《意见》规定,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诉前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及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当场履行的,一般不出具调解书;不能当场履行,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立案,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指定审判人员审查并出具调解书。

  根据《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人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出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后,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