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爱夫妻的房产之争
作者:周琪 李红英 发布时间:2010-10-08 浏览次数:450
在徐州市鼓楼区王场村,提起吴刚和曹兰夫妻,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不仅因为丈夫吴刚比妻子年轻整整12岁,还因为两人恩恩爱爱近20年没红过脸儿。然而这段时间这对夫妻及家人却打了两场官司,引来街坊邻居议论纷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夫大妻”结良缘
曹兰现年56岁,命运多舛,六岁时母亲病故,父亲外出挣钱,自己带着两个弟弟生活,没上过学,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多岁嫁给一个姓陈的男人,生了两个儿子,一家人和和美美;哪知丈夫40岁就因病离世,没几年,小儿子也病逝了。
丈夫重病期间,曹兰结识了安徽肖县来徐州做熟食生意的吴刚。当时26岁的吴刚在王场村租房与曹家一墙之隔,他常请曹兰帮忙照看小孩,也常到曹家帮忙,与曹兰夫妻成了好邻居。后来吴刚买下房主的宅基地翻建了二层小楼。
1996年曹兰丈夫去世,吴刚帮她料理了丈夫的后事。此时曹兰从工厂退休、干起水产生意;吴刚常帮忙照顾生意,二人相处中逐渐产生感情,不久同居生活。2002年年初,吴刚把老家的两个小孩都接到徐州,但并没和妻子离婚。曹兰因给丈夫和小儿子治病,欠下不少债务,便打算卖掉自家宅基地还债。吴刚说卖掉老宅得7、8万元,很快就会花光,不如拆掉老房,翻建新屋,多建了房可以出租。曹兰觉得有道理,二人商量投些钱建新房。
做好“铺垫”建新房
为防止曹兰的两个儿子将来争房,吴刚提出让她两个儿子放弃对原房屋的继承权,自己才出资。曹兰在后来的法庭上说:“
2002年5月曹兰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建房手续,将家里所有的储蓄及借来的钱交给吴刚,吴又加了些钱翻建了新屋,形成了后来楼下、楼上共14间、31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二人在新房住了没几个月便将新楼租了出去。
房屋权属归丈夫
2004年初村里对宅基地、自建房屋权属登记办证,这时吴刚对曹兰说,不如直接办成吴刚的名字,免得以后过户麻烦,反正都是他二人的共同财产。曹兰并不懂房产登记的意义,认为只要有自己的那一份就行,便答应了吴刚。村干部宋平还专门打电话问曹兰是否同意办在吴刚名下,曹兰说只要承认有我的,办我俩谁的名字都行。
2006年4月全村的房证都发了下来,唯独没有给曹兰和吴刚,原因是当时他俩没结婚,村长发现房证是吴刚的名字不同意给他。9月,吴刚回肖县与老婆办了“离婚”;
儿争房产起冲突
2008年10月曹兰的大儿子陈光向母亲提出要两间新房结婚,曹兰得知“儿媳”比儿子大10多岁、还带了一个16岁的小女孩,便不同意这门婚事,也不同意给新房。儿子气不过,强行搬进了“258号”新屋,换了全部门锁;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多次,但一直没能解决。今年2月吴刚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25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判决陈光迁出。
法院审理后查明
陈光对法院判决表示理解;但2004年办房证时,吴刚户口在肖县、还不是本村村民,原来的宅基地是陈光外公留给曹兰的,吴刚没有宅基地相关证明,他怎能将房证办到自己名下的呢?即使是母亲与吴合建房屋,也应当有曹兰的姓名才对。陈光认为吴刚取得房产证时还没和母亲曹兰结婚,这就意味着“258号房屋” 是吴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但将来自己没有财产可继承,就连母亲自己的那份也难保障;况且母亲比吴大出12岁,将来一旦感情变故,母亲的生活也难以维持。
手续做假落房产
于是陈光开始了对“吴刚用欺骗手段办假证”的“侦察”。他先后找到区规划局和房管局,发现规划局没吴刚、曹兰的任何资料,而房管局所有“258号房屋”的建房资料、都是以“吴刚”名义出具的,落款是村委会;许多资料的落款时间不对,经办人都是村委会的宋平。陈光找宋平了解,而宋却一直躲着不给面儿见。陈光怀疑宋平受贿便多次表示要向区纪委举报。
今年6月的一天宋平找到曹兰、吴刚,将一叠材料交给曹兰,说:所有“258号房屋”的建房申报、审批材料自己都没敢丢,曹兰只要拿这些东西要求房管局撤销吴刚的房证,改成自己的就行了,至于当初吴刚给的8000元钱都花在办房证、交纳相关费用上了,他给了曹兰几张交钱的发票并让陈光不要四处告自己了。原来6年前宋平将曹兰申报房屋登记的一套手续扣了下来,按吴刚的要求,给吴出具了一套假材料,万幸的是曹兰的真实材料还没丢失。
恍然大悟要过户
这时吴刚仍然告诉曹兰“258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劝曹兰不要过户并表示即使写在自己名下,也永远都是曹兰的。曹兰这时已不再轻信他,她去咨询律师,办房证时他们二人没有结婚,曹兰的相关建房材料万一丢失,“258号房屋” 房证是“吴刚”,极有可能被确认为吴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后曹兰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就很难说清了。
曹兰恍然大悟,她觉得吴刚野心太大,自己一心一意对待他和他的孩子,对自己的儿子都很少过问,吴刚这样骗自己实在不公平。
起诉撤销假房证
今年8月13日曹兰将徐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同时将吴刚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吴刚的(徐房权证第77XX号)房证。曹兰提出房管局在登记时,审查不严,未按程序审查材料、没有通知自己到场,错误地将房屋登记在吴刚名下;还提出吴刚欺上瞒下,骗取虚假证明,将房证办成吴刚的,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仍未结束的房产之争
事实上曹、吴二人的房产之争并未因这两场官司而结束——现在要登记为曹兰的名字,吴刚不同意,他担心曹兰的儿子、儿媳将来会与其争执;即使登记成曹兰与吴贤二人共有,现在的“共有”与2006年4月办房证时登记的“共有”也有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意义:因为房管局将房证只能登记为现在的时间,不登记2006年,这就意味着新颁房证是曹兰吴刚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一旦发生遗产继承,曹兰的财产份额,吴刚和他的子女及陈光都有继承权,因为吴的两个子女已与曹兰形成了继母子(女)关系,而陈光无法继承吴的遗产,因为他没有与吴刚形成继父子关系;曹兰感到有所不平,倘若2006年4月办房证时登记为曹兰、吴刚共同共有,作为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陈光可能得到的份额会更多些。
曹兰与吴华商量:按当初协议登记在自己名下,为共同共有,再作特别说明——夫妻二人互不继承对方的财产,以确保自己对应得份额的处分权,吴刚对此不置可否。曹兰咨询律师时,被告知如果吴刚与原来老婆仅是写了份离婚协议的话,吴刚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但曹兰顾念近二十年的感情,对此并不想追究。而吴刚却向曹兰提出了到民政局离婚的要求;曹兰平静地表示,如果要离也是去法院。看来这对恩恩爱爱二十年的夫妻又将燃起新的“硝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