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市鼓楼区王场村,提起吴刚和曹兰夫妻,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不仅因为丈夫吴刚比妻子年轻整整12岁,还因为两人恩恩爱爱近20年没红过脸儿。然而这段时间这对夫妻及家人却打了两场官司,引来街坊邻居议论纷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夫大妻”结良缘

 

曹兰现年56岁,命运多舛,六岁时母亲病故,父亲外出挣钱,自己带着两个弟弟生活,没上过学,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多岁嫁给一个姓陈的男人,生了两个儿子,一家人和和美美;哪知丈夫40岁就因病离世,没几年,小儿子也病逝了。

 

丈夫重病期间,曹兰结识了安徽肖县来徐州做熟食生意的吴刚。当时26岁的吴刚在王场村租房与曹家一墙之隔,他常请曹兰帮忙照看小孩,也常到曹家帮忙,与曹兰夫妻成了好邻居。后来吴刚买下房主的宅基地翻建了二层小楼。

 

1996年曹兰丈夫去世,吴刚帮她料理了丈夫的后事。此时曹兰从工厂退休、干起水产生意;吴刚常帮忙照顾生意,二人相处中逐渐产生感情,不久同居生活。2002年年初,吴刚把老家的两个小孩都接到徐州,但并没和妻子离婚。曹兰因给丈夫和小儿子治病,欠下不少债务,便打算卖掉自家宅基地还债。吴刚说卖掉老宅得78万元,很快就会花光,不如拆掉老房,翻建新屋,多建了房可以出租。曹兰觉得有道理,二人商量投些钱建新房。

 

做好“铺垫”建新房

 

为防止曹兰的两个儿子将来争房,吴刚提出让她两个儿子放弃对原房屋的继承权,自己才出资。曹兰在后来的法庭上说:“2002325我与儿子的协议是吴刚写的,我签了名,内容是吴刚念给我听的,他说让我儿放弃,我儿不放弃村里不让盖,我去找我儿签的名。我与吴刚的协议也是吴刚写的,他念给我听后我签的名。”吴刚起草的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有关王场村258号房屋平房三间约58平方米,经曹兰、陈光和陈明兄弟二人自愿协商,兄弟二人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所有继承权,扩建后房屋产权及包括房屋一切支配权属母亲曹兰所有,兄弟二人无任何异议和条件,永不反悔。同一天,吴刚还写了另一份协议书,大概内容是:“258号”房屋约58平方米三间平房属曹兰所建,现曹兰与吴刚协商,同意有(由)吴刚出资扩建,以产权人曹兰名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产权属吴刚和曹兰二人所有,待房证办好后可以变更给吴刚。为这两份协议吴刚还找了村干部宋平签字证明。

 

20025月曹兰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建房手续,将家里所有的储蓄及借来的钱交给吴刚,吴又加了些钱翻建了新屋,形成了后来楼下、楼上共14间、317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二人在新房住了没几个月便将新楼租了出去。

 

房屋权属归丈夫

 

2004年初村里对宅基地、自建房屋权属登记办证,这时吴刚对曹兰说,不如直接办成吴刚的名字,免得以后过户麻烦,反正都是他二人的共同财产。曹兰并不懂房产登记的意义,认为只要有自己的那一份就行,便答应了吴刚。村干部宋平还专门打电话问曹兰是否同意办在吴刚名下,曹兰说只要承认有我的,办我俩谁的名字都行。

 

20064月全村的房证都发了下来,唯独没有给曹兰和吴刚,原因是当时他俩没结婚,村长发现房证是吴刚的名字不同意给他。9月,吴刚回肖县与老婆办了“离婚”;1028吴刚和曹兰领了结婚证,村长才将房证给了他。两年后吴刚无意中告诉曹兰自己只给原来老婆写了份离婚协议书,两人签了字,并没去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

 

儿争房产起冲突

 

200810月曹兰的大儿子陈光向母亲提出要两间新房结婚,曹兰得知“儿媳”比儿子大10多岁、还带了一个16岁的小女孩,便不同意这门婚事,也不同意给新房。儿子气不过,强行搬进了“258号”新屋,换了全部门锁;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多次,但一直没能解决。今年2月吴刚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25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判决陈光迁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4月12日吴刚取得258号”房屋所有权证,房证号为:徐房权证第77XX号。法院认为,根据吴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吴刚是“258号” 房屋的所有人,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陈光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法占有,陈光认为吴刚是用欺骗手续取得产权证的主张也不属于本诉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遂判决陈光从“258号”吴刚所有的房屋迁出,把房屋交付吴刚。

 

陈光对法院判决表示理解;2004年办房证时,吴刚户口在肖县、还不是本村村民,原来的宅基地是陈光外公留给曹兰的,吴刚没有宅基地相关证明,他怎能将房证办到自己名下的呢?即使是母亲与吴合建房屋,也应当有曹兰的姓名才对。陈光认为吴刚取得房产证时还没和母亲曹兰结婚,这就意味着“258号房屋” 是吴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但将来自己没有财产可继承,就连母亲自己的那份也难保障;况且母亲比吴大出12岁,将来一旦感情变故,母亲的生活也难以维持。

 

手续做假落房产

 

于是陈光开始了对“吴刚欺骗手段办假证”的“侦察”。他先后找到区规划局和房管局,发现规划局没吴刚、曹兰的任何资料,而房管局所有“258号房屋”的建房资料、都是以“吴刚”名义出具的,落款是村委会;许多资料的落款时间不对,经办人都是村委会的宋平。陈光找宋平了解,而宋却一直躲着不给面儿见。陈光怀疑宋平受贿便多次表示要向区纪委举报。

 

今年6月的一天宋平找到曹兰、吴刚,将一叠材料交给曹兰,说:所有“258号房屋”的建房申报、审批材料自己都没敢丢,曹兰只要拿这些东西要求房管局撤销吴刚的房证,改成自己的就行了,至于当初吴刚给的8000元钱都花在办房证、交纳相关费用上了,他给了曹兰几张交钱的发票并让陈光不要四处告自己了。原来6年前宋平将曹兰申报房屋登记的一套手续扣了下来,按吴刚的要求,给吴出具了一套假材料,万幸的是曹兰的真实材料还没丢失。

 

恍然大悟要过户

 

这时吴刚仍然告诉曹兰“258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劝曹兰不要过户并表示即使写在自己名下,也永远都是曹兰的。曹兰这时已不再轻信他,她去咨询律师,办房证时他们二人没有结婚,曹兰的相关建房材料万一丢失,“258号房屋” 房证是“吴刚”,极有可能被确认为吴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后曹兰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就很难说清了。

 

曹兰恍然大悟,她觉得吴刚野心太大,自己一心一意对待他和他的孩子,对自己的儿子都很少过问,吴刚这样骗自己实在不公平。

 

起诉撤销假房证

 

今年8月13日曹兰将徐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同时将吴刚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吴刚的(徐房权证第77XX号)房证。曹兰提出房管局在登记时,审查不严,未按程序审查材料、没有通知自己到场,错误地将房屋登记在吴刚名下;还提出吴刚欺上瞒下,骗取虚假证明,将房证办成吴刚的,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9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案件。法庭查明了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提出房管局办房证时没尽到实质审查、纠正义务,没有进行公告,使原告未能提出异议;第三人隐瞒真象获取房证;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房证,将房证办成原告姓名。被告方辩称在办证当时,被告依据的是村委会提供的材料,程序合法;吴刚提供了虚假证明,如果被告颁证是错误的,可以启动纠正程序予以纠正。吴刚表示当时将房证办到自己名下,是为了省钱,现在房证办到谁身上自己都没有异议。最终在法官调解下房管局表示将启动纠错程序,撤销房证或公示房证失效。

 

928,房管局下达了撤销 “258号”房屋(徐房权证第77XX号)房证的决定;之后曹兰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仍未结束的房产之争

 

事实上曹、吴二人的房产之争并未因这两场官司而结束——现在要登记为曹兰的名字,吴刚不同意,他担心曹兰的儿子、儿媳将来会与其争执;即使登记成曹兰与吴贤二人共有,现在的“共有”与2006年4月办房证时登记的“共有”也有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意义:因为房管局将房证只能登记为现在的时间,不登记2006年,这就意味着新颁房证是曹兰吴刚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一旦发生遗产继承,曹兰的财产份额,吴刚和他的子女及陈光都有继承权,因为吴的两个子女已与曹兰形成了继母子(女)关系,而陈光无法继承吴的遗产,因为他没有与吴刚形成继父子关系;曹兰感到有所不平,倘若2006年4月办房证时登记为曹兰、吴刚共同共有,作为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陈光可能得到的份额会更多些。

 

曹兰与吴华商量:按当初协议登记在自己名下,为共同共有,再作特别说明——夫妻二人互不继承对方的财产,以确保自己对应得份额的处分权,吴刚对此不置可否。曹兰咨询律师时,被告知如果吴刚与原来老婆仅是写了份离婚协议的话,吴刚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但曹兰顾念近二十年的感情,对此并不想追究。而吴刚却向曹兰提出了到民政局离婚的要求;曹兰平静地表示,如果要离也是去法院。看来这对恩恩爱爱二十年的夫妻又将燃起新的“硝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