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出台法官庭前公开承诺制
作者:钱军 吉承宏 发布时间:2007-04-20 浏览次数:1524
本网南通讯:董律师在当地法院打过十多年官司,代理、辩护过数百件案件,对庭审程序早已司空见惯,不足为奇。
制度规定,承诺的主体为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长、执行员或执行长;承诺对象是案涉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及旁听(观)群众;承诺时间在开庭审理前或执行行为开始前;承诺地点分别是开庭审理场所、执行场所。
制度同时对承诺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具体为:我(或我们合议庭人员、或我们执行人员)在审理(或执行)本案过程中,将保证做到: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高效司法,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或执行)期限,勤勉敬业,努力提高审判(或执行)效率;廉洁司法,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与案件有关的意见。
海安法院院长施惠权告诉笔者,推行法官庭审(执行)前公开承诺,其目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宗旨,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审判、执行纪律,保证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大力提升法院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