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中“民告官”的价值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1103
在国庆前后开展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年来全省十大典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这些案例或在“法治江苏”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或在全省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表明,该省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政策,力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真真切切地改变了这20年来社会与生活环境。
一案审理,为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提供直观参考
“过去,媒体总喜欢问法院,民告官的胜诉率是多少?胜诉率当然重要,但其价值不仅于此。”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告官的价值,更在于通过诉讼,极大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了国家法治进程,由此惠及了万千百姓。”
据介绍,在这次发布的十大经典案件中,6起民告赢、3起调解、1起民败诉。1999年1月,某县陈某等1144户农民状告镇政府。原告诉称,自1998年以来,被告在《农民负担监督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之外,以“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以资代劳费”、“集资费”、“种子费”等项目向原告强行收费。同时,被告以小分队的形式,到原告处强行要钱,稍有不从即扒粮或拉货抵钱,若迟缴一天,罚款50%;迟缴两天,罚款100%。该案审结后,被媒体称为“这是一起千余农民诉镇政府侵犯财产权,一小案可推动国家税费大改革的典型案件”。江苏高院有关领导分析此案说,这起案件直接反映了当时农村税费征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看似是原告撤诉,但实质结果是: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非法设立的农业税费现象进行了调查,对违法的收费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对不合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多收取的金额予以及时退还。
这起民告官案件,推动了当地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减轻了广大农民负担。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为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提供了直观性的参考,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省基层政权机关首长出庭率超过80%
今年5月26日上午9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乡30余户居民诉县政府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这是该院两天来集中审理的该县第5起“民告官”案。在这5起案件中,该县先后有4名县长轮番出庭应诉。
江苏20年来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近7万件,现在每年新收6000件以上,遍及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而且与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联系日益密切。针对过去“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江苏各级政府及江苏高院的态度很明确:支持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目前出庭应诉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江苏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达1690件,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17倍。泗洪等47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80%,南通、宿迁、扬州、连云港、常州、苏州等6个省辖市超过50%。
只判不调,很可能“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
在影响社会稳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诸多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至关重要。
对此,江苏各级法院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优化司法环境,排除不当干扰,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另一方面,鉴于行政争议千差万别,不少矛盾错综复杂,若只判不调,很可能“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江苏各级法院把妥善调处矛盾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的各个阶段都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调处矛盾,解决争议。今年初,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行政诉讼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盐城法院建立了“全程联动”和“全员参与”的协调模式;苏州法院建立了圆桌审判的纠纷解决模式等。由于加大了协调力度,以2009年为例,在审结的5651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有2618件,协调撤诉率达48.18%,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