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石门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光华路街道高桥村委会与村民董某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为该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铺平了道路。高桥村委会(甲方)与村民董某(乙方)于1999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鱼塘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董家塘水面17亩养鱼,承包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5月,由于白下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董家塘8亩水面被划入红线范围。动迁时董某以未谈妥条件为由拒绝迁走。高桥村委会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得知此案影响到该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这一情况后,白下区法院石门坎法庭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在受理案件的当天,承办法官就到争议的鱼塘边勘查,并找到双方进一步了解案情,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找被告董某谈话时,董某态度蛮横,声称如达不到其条件就采取极端手段。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经验,多次找被告做工作,一方面指出其错误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稳定其情绪;一方面晓以利害,释明法理,使其放弃不合理的要求。经过庭前庭中庭后的多次调解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时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的进行扫除了障碍。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