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次适用新规范精算量刑
作者:翟敏 史友兴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1066
10月8日上午,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持枪抢劫大案。被告人陈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枪、持刀等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作案两起,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后,这是镇江市法院首次适用该意见审判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长胜,现年24岁,山东省临沂市人。2009年5月8日和11日,陈长胜分别伙同他人,尾随路人进入银行自助服务区,第一次持枪抢劫未遂,第二次持刀抢劫5000元。陈长胜既具有持枪抢劫的罪行,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具有一般抢劫的罪行,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被告人陈长胜还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情节。那么,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是如何确定的呢?是不是法院随意估算的呢?为了使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做到公正公平,规范透明,庭审中,合议庭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陈长胜的量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陈长胜持枪抢劫,应当量刑十一年;增加一般抢劫一次,应增加量刑二年;被告人陈长胜犯罪的起点刑在十年以上,抢劫人民币5000元,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为五个月,故对被告人陈长胜量刑的基准刑为十三年五个月。因被告人持枪抢劫未遂,对持枪抢劫的11年扣减30%。被告人陈长胜自愿认罪,在前述扣减的基础上,再扣减10%。此外,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自由裁量,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宣告主刑刑期。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确定相应的附加刑。判决后,被告人陈长胜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