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我认为这个量刑太重。”1012日下午,宜兴法院首次举行量刑规范化观摩庭,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当庭作出判决,9名宜兴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旁听。庭审中,对于具体刑期,公诉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案情  刚出牢房又贩卖毒品

此案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兴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多次判刑。20106月中旬,黄某先后两次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新村,贩卖给邓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计1629日中午,黄某在宜兴市晶艺大酒店再次将冰毒贩卖给邓某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在其裤口袋内缴获冰毒54.72

 

1980年出生的黄某是湖北省崇阳县人。2009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0511刑满释放。从监狱里出来一个多月的他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据黄某在法庭上的交代,他到了江苏溧阳后,在一次搓麻将时认识了一个叫“明机”(音)的老乡,知道他那里有“货”,并且有要货的渠道,于是就三次从溧阳赶到宜兴为“有需要”的邓某送“货”,交易总额达55.72

 

庭审  控辩双方提量刑建议

 

庭审中,法庭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中,公诉人宣读了量刑建议书。控方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销售,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第三次交易时54.72的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程度减小,所以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

 

黄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黄某犯罪数额虽然达55.72,但真正贩卖给他人吸食的只有1,数量少,所以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听了公诉人的量刑意见,黄某当即表示太重了,他说自己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是好的,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意识到后果很严重的黄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此,公诉人进行了答辩并作了法律释明,向黄某告知贩卖毒品数量达50以上,就要在15年以上量刑。

 

经合议庭评议,宜兴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意义  阳光司法提高公信力

 

在传统的庭审程序中,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是在一起进行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精力大部分集中在定罪部分,对于具体量刑部分,检察官不会提出建议,那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参与辩护。

 

10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量刑程序被相对独立出来。量刑程序中,允许案件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就量刑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在庭审结束后的座谈会上,与会的人大代表纷纷表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宜兴法院副院长郑东表示,将量刑纳入庭审过程,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这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阳光司法,从而提高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