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首次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吴杏萍 王兴鹤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987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我认为这个量刑太重。”
案情 刚出牢房又贩卖毒品
此案由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兴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多次判刑。2010年6月中旬,黄某先后两次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新村,贩卖给邓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计
1980年出生的黄某是湖北省崇阳县人。2009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庭审 控辩双方提量刑建议
庭审中,法庭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中,公诉人宣读了量刑建议书。控方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冰毒而多次销售,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第三次交易时
黄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黄某犯罪数额虽然达
听了公诉人的量刑意见,黄某当即表示太重了,他说自己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是好的,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意识到后果很严重的黄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此,公诉人进行了答辩并作了法律释明,向黄某告知贩卖毒品数量达
经合议庭评议,宜兴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意义 阳光司法提高公信力
在传统的庭审程序中,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是在一起进行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精力大部分集中在定罪部分,对于具体量刑部分,检察官不会提出建议,那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参与辩护。
从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量刑程序被相对独立出来。量刑程序中,允许案件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就量刑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在庭审结束后的座谈会上,与会的人大代表纷纷表示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对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宜兴法院副院长郑东表示,将量刑纳入庭审过程,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这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阳光司法,从而提高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