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支先进典型汇聚的队伍。全国重大典型陈燕萍、“全国优秀法官”杨志南,一批法官队伍的优秀典型在全国法院系统立得起、站得住、推得开。这也是一支执法办案追求卓越、理论研究追求精进的队伍--

  日前,江苏法院将全省法院系统遴选出的50篇优秀论文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拟参加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评选。回首2011年全国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江苏法院系统报送论文中有39篇获奖,三篇论文荣获一等奖,一等奖数量位居全国法院第一,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综合得分连续6年位居第一,连续20年荣获组织工作先进奖。江苏法院这支成果累累,有着旺盛学习热情、丰富办案经验、优秀学术素养的队伍被称为学术阵容“梦之队”。

  人物一:“办案小老虎”跃步学术前沿

  2010年,是潘洪峰进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第十个年头。这一年年底,32岁的他被任命为安镇法庭庭长。短短20个月,作为庭长的他审结各类案件719件,占安镇法庭结案总数的24.4%,其个人审结的疑难案件更是占全庭疑难复杂案件的八成以上。

  从2002年第一次走上审判台,十年间,年均结案近400件的成绩为他赢得了“办案小老虎”称号。而2007年一起物权法颁布前的焦点案件更是让他成为无锡法院审理疑难案件的专家。

  2007年3月15日,物权法颁布前一天,潘洪峰审结了一起因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为物权概念的践行提供了判例。

  2006年3月,原告尤某擅自在其与被告邵某两家之间的弄堂里建造了一堵防盗墙。同年4月,该围墙被行政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了强制拆迁决定书。然而,4月中旬,就在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前,邵某自行雇人将围墙敲毁。双方由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尤某认为,他对围墙有所有权,邵某的行为侵害其所有权,理应予以赔偿。邵某却认为,围墙是违章建筑,并且已被行政部门限令拆除,法院保护的应是合法利益,尤某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物权法尚未生效,对此类违章建筑所有人的权利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开庭前,潘洪峰查遍了手头所有的法律论著和网上资料也没有发现类似的判例可供参考。学界对此问题也存在着诸多不同观点,其中最主流的两种观点恰恰是原、被告双方各持有的观点。他详细剖析了学术界有关此类问题的所有观点,并结合《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立意与精神,理清判案的思路。

  庭审中潘洪峰指出,有权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是行政部门而非个人,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代替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倘若此种私力救济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必将对公权力形成对抗,使社会产生无序化的消极影响。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会侵害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应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赔偿,并据此作出了裁判。

  一石激起千层浪。判决作出后,违章建筑所有人的权利是否应得到保护,公民的物权应如何认定与保护引起热议。

  面对各种声音,潘洪峰主动在《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及学术刊物撰文详细剖析了案情与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适用和判决理由进行了释明,积极回应各种意见与质疑。案件的审理为物权法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其后引发的学术研讨推动了物权法在江苏的实施。

  人物二:号脉审判成就“学者型”法官

  自2007年4月,时年仅33岁的杜开林担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以来,共参与或主办各类案件400余件,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先后28次立功受奖。2009年2月,杜开林被中国法学会吸收为会员;今年5月,杜开林被中共南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成为南通刑事审判领域名副其实的业务骨干。

  “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唯有不断地学习和调研,才能及时把握审判规律,号准审判脉搏!”基于这样的认识,杜开林从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就立志做一名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2009年5月,南通中院刑一庭被确定为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作为这一项工作的主要参与人,杜开林通过分析2005年以来的数千件案例,并深入9家基层法院召开座谈会,三易其稿,最后就抢劫、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一些常见罪名的量刑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先后主笔起草了《南通中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新增十个试点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赌博罪等五个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至各基层法院讨论执行,推动了南通以及全省量刑规范化。

  由于量刑公开、透明、均衡,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已对法庭量刑有了一定了解,大多服判息诉,南通法院上诉率与以往同比下降近30%。2011年12月,杜开林被评为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先进个人。

  多年来,杜开林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广泛涉猎最新审判理论研究成果,先后发表了50余篇应用法学论文和典型案例,其中有十余篇被《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所录用,有1篇论文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印转载,有十余篇论文在全国、全省学术研讨活动中获奖。

  杜开林有感于审判实践中死刑指定辩护的辩护质量普遍不高、辩护不充分等情况,写作的《死刑指定辩护的现状与完善》被《法学》刊用,并被收录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其中指定辩护向侦查、公诉阶段延伸、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及受益人群等研究成果,在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体现。2009年,杜开林撰写的《死刑指定辩护的现状与改革方向》一文获第二十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论文会二等奖;今年9月,杜开林结合量刑规范化试点中150起典型案件撰写的《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实践与思考》,被《法律适用》评为2011年度“三峡杯”有奖征文一等奖。

  人物三:“领头雁”带出蔚然雁阵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周辉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上报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在这之前,周辉身上的荣誉已有江苏法院首届十佳审判长、首届宿迁市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宿迁市十大杰出青年。

  翻开周辉写的50多万字的学习笔记和发表在报刊上的30多篇学术论文,不难看出他深厚的笔力。行文简洁、观点明晰、思路缜密,其撰写的法律文书曾被宿迁中院评为全市最佳法律文书,并作为范文在全市法院推广。

  2001年,在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艺术家张某,创作了“霸王举鼎”雕塑,作为城市雕塑立于市中心广场。被告某报社未经原告同意,将“霸王举鼎”雕塑拍摄下来,进行电脑合成,作成“霸王举酒”图像,并作为广告刊登于报纸上。

  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对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并加工,能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著作权法无明确规定。面对这种情况,周辉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忠实于法律精神,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作为一名工作异常忙碌的基层法院院长,周辉多年来不间断学习,积累、充实法学知识,走在学术研究与审判实践的前沿。2004年,周辉参加江苏省法院组织赴法国为期20天的法律培训中,把节假日、晚上的时间全部用在到图书室摘抄资料上。

  坚持勤学苦读,换来硕果满枝。近年来,周辉先后在《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审判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30余篇学术文章,并参与撰写了《知识产权保护判解研究丛书》、《民商案件审判方法研究》专著的撰写工作,他撰写的两个案例被评为2007年全省法院十大经典案例。

  领头雁带出好“雁阵”。沭阳法院司法调研蔚然成风,成绩显著。近年来,该院有21篇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案例被江苏省高级法院公报采用,1篇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调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化解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074件,结案9840件,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3.82%,同比上升10.58%,案件发改率0.24%,同比下降0.44个百分点。

  图为沭阳县法院院长周辉带领青年法官到江苏盛茂纺织有限公司,就企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徐从兵 摄

  建设学习型法院 提升整体学术品格

  本报记者 王明新 朱 旻 本报通讯员 谢新竹

  近年来,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为提升江苏法院整体学术品格的有力抓手。江苏高院党组要求党员干部着眼司法的社会责任,紧跟国家法律更新步伐,关注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系列应用法学研究领域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得到全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与重视。同时案例研究成果显著,截至2011年底,江苏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案例数占《公报》发表案例总数近二分之一,连续7年位居全国法院系统第一。

  江苏高院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每年的学术讨论,全省各级法院干警参与踊跃。首先是各级法院领导身体力行,带头撰文。2011年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评选之前,各级法院报送到省高院的论文多达406篇,论文中有三分之一是中院或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撰写。1999年以来,江苏法院系统一直实行论文课题招标制,即要求参加学术讨论会的作者在全面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拟出自己选择的研究题目、主要论证观点及写作提纲,参加省高院组织的论文课题招标活动。

  浓郁的研究氛围,完善的工作机制,实时的指导全面提升了江苏法院整体学术品格,也在创先争优中造就了江苏法院系统学术阵容一个个优秀团队:自2008年以来,江苏宿迁法院在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上连续三年涌现一等奖论文,4篇论文获二等奖,18篇论文获三等奖和优秀奖。2011年,该院被授予“组织工作特别奖”,这也是全国法院学术研讨工作开展22年来第一次颁发的奖项。

  大兴学习之风,频结创先硕果。2012年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干警参加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的成绩受到代表们的广泛好评和肯定。“组织工作和论文质量连续这么多年的全国第一。透过直观的数据,我们看到的是法院队伍整体高水准的学术水平、司法能力!”张勇代表这样评价。

  三个机制 推动梯队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 王明新 朱 旻 本报通讯员 谢新竹

  开展好学术讨论工作,关键是要形成一支可持续发展的学术讨论工作队伍。近年来江苏法院实行以老带新、全面发展,健全学术研讨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学术讨论工作相应机制,不断培养学术研讨队伍。全省法院确定一批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人员,实行重点突破,出精品,出力作。同时着重培养新人,要求广大青年干警积极参与,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强化问题意识,认真撰写研讨文章。这样既保证了学术论文的高质量,又能发现和培养学术研讨的后备人才,实现法院学术队伍的整体繁荣。

  完善论文评审工作机制。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学术论文的评选报送工作,设定了初评、复评、集中讨论三个阶段进行评审。复评阶段,邀请省高院主要业务部门具有较深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以及部分高校专家学者作为评委,组成评审组,将经过初评的论文分门别类,由评委进行交叉评审。集中讨论阶段,对复评出来的论文,由省高院学术讨论会领导小组集中讨论,最终确定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论文篇目。

  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在江苏法院推行的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考核体系中,调研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学术讨论工作作为调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考核。一些中、基层法院还把学术讨论考核结果直接与法官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业绩挂钩,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优秀的学术论文是对审判实践探索研究的深化,是人民法院成功经验的总结,应当及时应用到法院工作实践中去。近年来,江苏法院大力加强学术讨论成果的转化工作,一方面,积极向有关审判业务部门推荐对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的论文,作为制定指导审判工作规范性意见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及时推荐获奖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拓展学术研讨成果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