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深化改革形成科学规范审监工作局面
发布时间:2004-08-05 浏览次数:1640
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宿迁法院一个集体和一名个人因审监工作成绩突出榜上有名。其中,宿迁中院审判监督庭因审判监督工作改革成绩突出被评为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在此之前,该庭因工作成绩突出,2002年被院评为先进集体,2003年被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取得这一系列骄人的业绩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在调研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该院先后制定一系列审监改革规范性文件。2001年在全省最早制定了《关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确认程序的暂行规定》。2002年结合省院审监机制改革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和明确立案庭和审监庭职能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对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职能进行调整,理顺了审监工作关系;制定了《关于再审立案条件和改判标准的暂行规定》,使再审立案和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2003年以“再审之诉”理念为指导,制定了《再审诉讼操作规程》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的若干意见》等。通过制定上述规范性文件,宿迁法院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体系,为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是强化工作落实,提升审监工作质量。在办理复查、再审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纠错”,严格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抗诉案件方面,较好的贯彻两院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逐步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依法制约的关系。在再审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坚持再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书面审理外,一律开庭审理,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注意落实测评、公示、提审、听证等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坚持逐月评查、逐月通报评查结果,每季度对案件质量评析一次,特别是在省院将案件评查工作纳入审判质量与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后,该院迅速出台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评查暂行办法》,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三是坚持文明办案,注重办案效果。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和当事人息诉工作,该院在2003年审结的159件复查案件中,未发生一起因工作方式不当造成矛盾激化或社会不稳定事件。对于领导交办和人大代表过问的申诉复查案件,能坚持原则,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信访及新闻部门旁听庭审等方式争取理解和支持。三年来该市上访申诉及越级进省、进京上访在全省最低。三年来无超审限案件,年结案率均在94%以上。
一是在调研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该院先后制定一系列审监改革规范性文件。2001年在全省最早制定了《关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确认程序的暂行规定》。2002年结合省院审监机制改革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和明确立案庭和审监庭职能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对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职能进行调整,理顺了审监工作关系;制定了《关于再审立案条件和改判标准的暂行规定》,使再审立案和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2003年以“再审之诉”理念为指导,制定了《再审诉讼操作规程》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的若干意见》等。通过制定上述规范性文件,宿迁法院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体系,为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是强化工作落实,提升审监工作质量。在办理复查、再审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纠错”,严格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抗诉案件方面,较好的贯彻两院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逐步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依法制约的关系。在再审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坚持再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书面审理外,一律开庭审理,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注意落实测评、公示、提审、听证等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坚持逐月评查、逐月通报评查结果,每季度对案件质量评析一次,特别是在省院将案件评查工作纳入审判质量与效率指标评估体系后,该院迅速出台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评查暂行办法》,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三是坚持文明办案,注重办案效果。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和当事人息诉工作,该院在2003年审结的159件复查案件中,未发生一起因工作方式不当造成矛盾激化或社会不稳定事件。对于领导交办和人大代表过问的申诉复查案件,能坚持原则,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信访及新闻部门旁听庭审等方式争取理解和支持。三年来该市上访申诉及越级进省、进京上访在全省最低。三年来无超审限案件,年结案率均在94%以上。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