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瑕疵致购房纠纷 法院调解过户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叶惠 陶敬渊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432
近年来,常熟房市持续火爆,新楼盘的稀缺,让不少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二手房市场。但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谨慎订立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而导致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买卖案件,由于卖方房屋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导致买卖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2016年9月,张某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与王某、田某夫妇订立了《售房协议书》,约定以85.5万元的价格购买常熟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双方约定,在张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王某先行交付房屋,过户手续在2017年6月前办结。此后,张某付款70.5万,并装修入住。但直到2017年6月,双方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王某到庭后,表示不愿意卖房,并要求解除合同。
王某妻子田某则表示,在双方订立合同前,已经给中介及张某看过房产证,权证上注明房屋所有人为王某、田某,但双方订立的《售房协议书》上仅有王某一人签字,田某本人未签字确认,因此该份应为合同无效。
对此,张某认为在看房、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王某夫妇均是一同到场,田某亦从未表示过反对,仅是以此为借口要求涨价。张某称,在起诉前,王某夫妇多次向其表示,增加支付房款22万元就配合原告进行过户。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中介为第三人,中介的陈述基本印证了原告张某的说法。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与张某订立合同、收受款项并出具收条的均只有王某一人,无直接、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田某知晓并同意出售房屋,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确实存在效力瑕疵。考虑张某已经装修入住,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又不存在现实履行的可能性。案件审理陷入了两难境地。
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同意由张某在支付剩余15万房款的基础上多支付1万元,王某、田某配合张某过户房屋。
法官提醒:正如大家所知,出售房屋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但实际订立合同时,容易被忽视的是,即使房屋所有人为家庭或夫妻关系,且订立合同时均在场的情况下,也必须由每一位所有权人在售房合同上签字确认,才能形成出售房屋的合意。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尽量在订立合同后尽快过户,从而避免出现“一房二卖”、买家或卖家反悔、房屋被冻结等无法预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