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首例“大头娃娃”状告劣质奶粉经销商索赔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4-08-25 浏览次数:1840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原告的亲属即到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购买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后原告的亲属多次到被告处购买“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004年4月21日沛县人民医院诊断后认为郑媛菲生长发育迟缓,四肢短小,并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046.10元。2004年5月4日原告到徐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营养不良,发育迟缓,遂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去医疗费1034.97元。2004年4月3日,原告向沛县工商局12315消协申诉举报,沛县工商局4月26日对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查处并扣留了被告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7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认定,飞鹿牌贝贝乐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两个阶段的奶粉均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被告杨素桂经营的阳光商店无营业执照。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媛菲虽未提供出与被告杨素桂存在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但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沛县工商局的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及沛县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被告杨素桂销售劣质奶粉,原告郑媛菲食用了劣质奶粉的事实,以及原告的监护人向沛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封被告经营的劣质奶粉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沛县人民法院